※ 引述《a5763328 (來自天堂的醜陋)》之銘言:
: 表情漠然;警方詢問是否需要請律師辯護,仍然被他拒絕。
: 據悉,他自認逃不過死刑,認為請律師沒必要、也沒用。
事實上,他也不需要請,因為政府會幫他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他所犯下的案子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照規定不請都不行
而且刑事訴訟法第379條還有下面的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所以他認為請律師沒必要、也沒用。但是政府還是會幫他請(花的還是納稅人的錢)
他父母會說出不幫他請律師這番話也就不意外了
政府的公設辯護人不用錢,父母幫他請律師還要花自己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