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廢死派也能接受的「最小侵害原則」中也有侵犯犯人人權的情況。(自由權是人權的一
部份)。但是廢死派對犯人人權中的「生命權」有非常強烈的執著。這種論調常常把生命權
抬得很高,高到...只有「敢犯罪者」才有辦法進行侵犯的高度。
廢死會讓生命權變成一個只有「敢犯罪者」有辦法進行侵犯的東西,是否給予了「敢犯罪
者」沒有名義的「特權」?(雖然名義上不可侵犯,但是「敢犯罪者」就是敢侵犯,而且不
用擔心必需受到對等的處罰)
這會造成國家對犯罪者的「處罰權」低於「敢犯罪者」的沒有名義的「特權」。讓「敢犯
罪者」獨佔可以剝奪他人生命的力量。
這恐怕會讓國家司法的強制性,低於黑幫教父的強制性(別忘了部份廢死的歐洲國家有很嚴
重的黑幫問題,譬如義大利)。
所以我認為把生命權拉高到只有「敢犯罪者」才有辦法進行侵犯的高度。這是有問題的。
另外在廢死的國家,也有合法侵犯「生命權」的情況,譬如警察攻堅槍戰時可以打死歹徒
、戰爭時軍人可以殺敵人(雖然北約大部份是廢死國家,但是他們依然沒有經過審判就殺死
利比亞的格達費。聖帝普丁還為此譴責過北約)。
上述例子表示,「生命權」在特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被合法侵犯的。所以並不能說「生命
權」是個絕對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