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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羅友竹及法院說法、照片)
台中知名餐廳「新月梧桐」負責人羅友竹和丈夫翁博文,2005年間協議離婚,去年羅女要
求前夫履行離婚協議內容,每月給付30萬元贍養費,提告先請求60個月金額共1477萬餘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指2人離婚時,李姓代書以自己和母親為證人,但李母未親自見聞,也
非親自蓋章、簽名,所以認定羅、翁離婚無效,駁回羅女要求給付贍養費的請求。
對此,羅女表示:「很失望、太不公平了,怎能因為代書瞎搞,而讓對方不用給付贍養費
?這樣的結果是不是讓其他己離婚的夫妻,找到類似的方式賴帳?」
羅女也表示,無法接受法官為何要主動告知翁男「離婚有瑕疵」,她表示,2人都有離婚
真意,也離婚這麼久了,法官的做法,造成4個人的婚姻有問題,羅說:「我不僅1塊贍養
費都拿不到,如果我要求離婚,是不是我必須另外付出代價?」
台中地院表示,《家事事件法》規定,婚姻事件中,只要與身份相關的問題,法官都必須
依職權調查,不能視而不見,所以當法官發現2人離婚的證人「又是李姓代書」,即須進
一步調查,至於重婚的問題,由於翁男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法官根據《民法》第
988-1條規定,會再調查雙方後婚和前婚之間的關係,若因善意且無過失辦理 離婚登記並
且再婚,前婚會視為消滅,至於贍養費等權利,則須重新約定或提告另行主張。
羅、翁9年前離婚後已各自嫁娶,雙方原本各自努力相安無事,卻因羅女經營的「新月梧
桐」餐廳租約到期後,翁男租下該址,另開設「品虹橋」餐廳,羅女指前夫,挖角廚師、
抄襲菜單、削價競爭,她氣不過,才提告要求丈夫給付贍養費,羅女說:「我要告訴他,
你還欠我很多。」
不料,訴訟進了法院,法官發現該名李姓代書辦理的離婚協議,已經出現3件都因李母不
是親見親聞的離婚證人,讓離婚協議變成無效,法官為此傳喚李姓代書的母親,她坦承羅
、翁離婚不是自己蓋章、簽名,法官因此裁定此離婚協議無效,羅女無法依協議要求給付
贍養費,而翁男則已另提確認婚姻官司存在訴訟。 (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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