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前輩
小弟的老婆本來在台北當咖啡店的展店兼教育訓練人員
後來搬來台南時在一家咖啡店打工
今天第一個月領薪水老闆突然跟她說“上班前兩天算實習不給薪”
重點來了 我老婆前兩天班各上9個小時 有一些完全沒公作經驗的工讀生
前兩天班都各三小時而已
更不用說除了第一天上班時店長只有告訴她東西放在哪 之後就幾乎是我老婆
自己搞定
前輩們請指點小弟我該怎麼做 老闆的行為依法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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