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乩童淫人妻32次 民事判賠40萬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03 18:30:34
※ 引述《ivonie7788 (我愛尚真)》之銘言:
: 實在很懷疑這種民事賠償是怎麼算 幹人家老婆這麼多次 才賠四十萬
: 之前某私立大學的高姓老師 因為被學生抹黑性騷擾 一時抓狂在課堂上罵那位學生抹黑
: 但是有些情緒用語 例如"你有什麼媽媽生什麼女兒"之類的 全被林女錄音了
: 就這幾句話 靠腰 桃園地院判賠35萬 幹 連林女的手都沒牽到
: 所以說 人生勝利組還是去當宮主 還可以淫人妻子 只要多賠五萬
怎麼判的?這是民事訴訟
原告要100萬 法院最多就只能判給他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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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號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盧淑玲原係夫妻關係(已於民國10
1 年12月5 日離婚),因參與宮廟活動而與被告結識,被告
明知盧淑玲係有配偶之人,竟於101 年8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12月4 日止在嘉義市興達路及友愛路住處與其經營之火鍋店
內,以約3 日1 次之頻率,與盧淑玲先後共為32次通姦行為
。嗣於101 年12月間,原告與盧淑玲協議離婚過程中經盧淑
玲坦承,原告始知上情,而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經被告於
刑事偵查程序中自承不諱,被告業經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70
3 號妨害婚姻案件判處被告犯相姦罪共32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10月確定,是被告與原告前配偶盧淑玲相姦之侵權行為事
證明確。原告於101 年12月4 日與盧淑玲簽署離婚協議書,
對盧淑玲撤回通姦罪告訴,並免除盧淑玲上開侵權行為之賠
償責任,然原告與盧淑玲結婚多年並育有二名子女,從事汽
車保養及維修買賣,原與盧淑玲感情融洽、工作穩定,雖盧
淑玲於101 年初有離家傾向,但於本案發生始致原告與盧淑
玲婚姻破裂,進而離婚,原告遭親友指點,影響名譽甚鉅,
且因心情低落難以如常工作,導致伊長期處於壓力下,造成
精神上莫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查被告明知盧淑玲為原告之配偶,猶仍與之相姦多次,顯係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夫妻間共同生活
之美滿與幸福,干擾其婚姻關係,並動搖原告對其配偶忠實
之信賴,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
法益,且其相姦行為共計32次,情節堪認重大,並造成原告
精神上之痛苦,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洵屬有據。爰審酌原告
為大專畢業,經營汽車維修及保養廠,每月收入約9 至10萬
元,名下有汽車7 部,無不動產;被告為高中畢業,曾從事
業務員,當乩童約20年,收入不穩定,每月收入約1 至2 萬
元,名下無汽車,亦無不動產,業據兩造陳述明確(見卷第
22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
見卷內證物袋),堪認原告有固定之職業,收入穩定,而被
告則無固定工作,經濟來源不穩定。又參酌原告與盧淑玲88
年9 月間結婚,育有2 子,盧淑玲雖於101 年初有離家傾向
,終因被告介入其婚姻生活,致原告婚姻破碎(於101 年12
月5 日與盧淑玲離婚),原告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且於工
作場所及親友之間遭受議論指點,原告因而承受巨大之精神
上痛苦,暨被告侵權行為之次數,事發後之態度及兩造之身
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事,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與盧淑
玲連帶賠償之金額以80萬元為公允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
即屬無據。
(四)另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
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
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則為民法第276 條第1 項、第
280 條前段所明定。再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
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債務之意思,他債務人能否主張免
責,應視該連帶債務人應允賠償金額而定。若該連帶債務人
應允賠償金額超過其依法應分擔額者,他債務人之賠償金額
不受影響;若低於其應分擔額者,就其差額部分,即因債權
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有民法第276 條第1 項規定之
適用,並對他債務人發生絕對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113 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200 號裁定參照。經查,
被告與盧淑玲係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原告應負80萬元之連帶
賠償責任,業如前述,則被告與盧淑玲相互間之內部應分擔
額應各為40萬元。原告業已免除盧淑玲之賠償責任,是依民
法第276 條第1 項規定,被告就上開盧淑玲應分擔之40萬元
亦同免其責任。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40萬元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6-03 18:35:00
所以原告告了通姦的二個人100萬 後來免除女方的 就這樣少了一半 後來又被打八折 是這樣嗎?
作者: vvus (不囧)   2014-06-03 18:38:00
可憐 所以一次要告多一點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03 18:39:00
是原告要100萬,法院認為80萬適當,然後原告又免除他老婆的責任所以只剩40萬。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4-06-03 18:40:00
喔喔 我的順序錯了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03 18:40:00
你一次要告多裁判費就要繳更多~~
作者: elic2577 (pupx1000你他媽雜碎)   2014-06-03 18:46:00
告再多,被告無穩定收入,又酌情刪減,結果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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