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民組合遭刁難 林峯正嗆:打官司翻案

作者: Tyeng7582963 (古典妹)   2014-06-04 17:53:43
新頭殼
公民組合遭刁難 林峯正嗆:打官司翻案
新頭殼newtalk2014.06.04 林朝億/台北報導
由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律師林峯正、農陣理事長徐世榮與林世煜等人發起的「公民組合
」團體,向內政部申請登記,卻2度遭內政部刁難,要求公民組合冠上「中華民國」或「
台灣」,後面再加上「會」或「社」。對此,公民組合發起人林峯正今(4)日說,人團
法沒有如此規定,內政部管太多;他要求內政部直接駁回,他們將提請行政訴訟反擊。
公民組合在臉書上公布內政部2次回文,都是要求公民組合冠名並加「社」、「會」等,
公民組合說,人民團體法有哪一條規定一定要加上這些字眼呢?
林峯正說,集會結社是人民的權利,申請登記則是依人團法進行,只要他們的名稱不是有
違善良風俗,為什麼不可以登記為「公民組合」?內政部越權了。他們將持續向內政部申
請,不會更改名稱。
林峯正指出,釋字479號解釋文就曾解釋內政部這個作法違憲,如果內政部還要刁難,請
直接駁回,他們會直接提出行政訴訟反擊。
大法官會議479號解釋文指出,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而
第12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究應如
何訂定則未有規定。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要之補充,惟
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逾越母法之限度,迭經本院解釋
釋示在案。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4點關於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
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http://ppt.cc/yveb
備註:是住海邊的喔?!管這麼多?
作者: FFFFFFFF (轉寄不要按太多F)   2014-06-04 17:56:00
就是不讓你申請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4-06-04 17:57:00
該管的不管 不該管的偏要囉哩叭唆
作者: Heiken (heiken)   2014-06-04 17:57:00
畫區域就是因為KMT 樁腳要定位阿
作者: jungjungjung (jung)   2014-06-04 17:57:00
那個律師和那個酒駕司改會前執行長是同一個人?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07/188954.htm
作者: phoenixhong (鳳凰紅)   2014-06-04 18:00:00
先呼籲酒駕刑期加重,林大律師覺得如何?
作者: acont (徜徉希臘海 ￾︠￾NI
該管不管 不該管的管到住海邊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4-06-04 18:04:00
共產黨都可以申請..
作者: cashliu (QQ)   2014-06-04 18:14:00
違憲~叭
作者: neowu (東村誠)   2014-06-04 18:30:00
跟他說如果名字前面強迫加中華民國,我們就要天天秀給中共官員看,他們就會叫你把那四個字蓋掉了
作者: BreezePro   2014-06-04 19:09:00
林就是之前酒駕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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