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06-05 00:38:30公民組合登記社團 內政部刁難 2度建議改名
劉明堂/台北報導 2014-06-04 16:14 民報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811ebef-ecf8-45b7-b78e-6233b18d2417
公民力量崛起後由律師林峯正等人籌組的「公民組合」社團,今年3月向內政部提出登記
後,內政部兩度回覆要求名稱冠上「台灣」或「中華民國」,組織名改為「會」或「社」
,公民組合今天在臉書質疑,「人民團體法」哪一條有這項規定?
公民組合於3月1日發文向內政部提出登記社團法人申請,但內政部在4月3日回函表示,社
團名稱建請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
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及冠以「中華民國」或「中華」或「台灣」,以辨明
主管機關及行政組織區域。
「公民組合」仍然維持原名稱,於4月14日再度發文給內政部提出登記申請,內政部於5月
30日的回覆,公文內容完全沒變。
公民組合把內政部的公文po在臉書上,並且質疑「為什麼政府要規定人民組織名稱非得加
上『台灣』或『中華民國』或『會』或『社』不可呢?《人民團體法》在此(
http://goo.gl/qAvWX),請問哪一條有這個規定?」
公民組合發起人之一、律師林峯正表示,法律並沒有規定,內政部的回覆根本違憲,大法
官解釋已經講得很明白,沒想到內政兩度回覆讓他們拖了一個多月,政府機關整天說依法
行政,大法官解釋的東西,他們會不知道嗎?他質疑不是故意就是無知。
依大法官釋字第 479 號解釋,「人民團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而第十二條僅列人民團體名稱、組織區域為章程應分別記載之事項,對於人民團體名稱
究應如何訂定則未有規定」。「內政部訂定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關於
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規定,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依憲法應享之結社自
由,應即失其效力。」
作者:
lolic (lolic)
2014-06-05 00:39:00中國國民黨先改名阿
二樓邏輯零分 內政部是要求沒冠地區的要改名應該是民進黨要改名才對(台聯不用改名 萬歲)
作者:
yniori (偉恩咖肥)
2014-06-05 00:47:00某樓神邏輯,那也可以先揍你一頓你後再叫你去打訴訟解決嗎?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05 00:47:00內政部又在用國文解釋法律了
作者: sid3 (bluewind) 2014-06-05 00:50:00
台灣國民黨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6-05 00:52:00所以內政部長要先改名 中華民國xxxx才對阿不然我怎麼知道內政部長是歸哪個國家管呢?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4-06-05 02:35:00擇你媽 我的團體又不叫內政部的老爸為什麼不行
ㄆㄆ 那按某樓的邏輯被揍一頓之後是先找記者報導囉?
作者:
senior (希尼爾)
2014-06-05 07:12:00有何不可? 無端被揍耶。 不可點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