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wners (...)》之銘言:
: (也就是只需要對某些特殊狀況做開放,就不算違憲。)
: 所以一開始衛福部的修正版本,
: 是開放藥師在義診或巡迴醫療、配合藥癮或傳染病防治、社區藥事照護、
: 矯正機構內、在偏遠地區等情況下,可多處調劑或報備支援執業。
: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405220171-1.aspx
: (衛福部的修正版本是與藥師公會討論而得的,也修改了違憲的部分。)
這就扭曲大法官解釋,互相勾結下的修法
拿來PTT騙實在有點下流
看看大法官怎麼說的
大法官舉例一
某藥師平時於藥廠上班,週末擬在居家附近之藥房兼職貼補家用;
該藥師將因系爭規定而無法於週末在藥房執業。
大法官舉例二
或例如某藥師每週三日選擇在待遇較高之甲城市藥局工作以增加收入,
另四日擬選擇在離家較近之乙城市藥局工作以照顧家庭;
該藥師將因系爭規定而無法在部分工作日於乙城市執業。
大法官舉例三
又例如某藥師白天在醫院內藥局工作,
夜間擬在社區藥局接替藥局之主持藥師照顧藥局;
該藥師亦將因系爭規定而無法於夜間執業。
為了自肥硬要扭曲人家的意思實在不好
解釋文提到兩點
1.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
2.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
你為什麼只提第二點忽略第一點來愚弄鄉民呢?
為什麼故意忽略大法官對第一點的舉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