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jtjtjkimo:收費員 那裡能主張信賴保護,不是只就知道一年一聘了 06/08 23:49
: → tjtjtjkimo:而且高工局於合約到期時,以業務變更不再續聘也沒錯阿 06/08 23:52
這題不能用”信賴保護”來解,
要用 ”憲法工作權”+”勞基法第九條定期契約” 來解
甚麼叫做定期契約呢?勞基法第九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大致上來講,是一年內會結束的工作(比如說,農場摘水果,
摘完今年就結束or年底工廠旺季趕工),才能認定是定期契約
換句話說, 惡老闆一年一聘, 連續這樣聘20年,
這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 ===> 不好意思, 這是不定期契約
,視同正式員工, 該有的年資,休假全部都要給
回過頭來看,
高工局雖然一開始講, 這個工作,會裁撤,
===> 然後自己行政效率差,搞了10幾年,電子收費才上路。。
勞基法該給的權利當然不能少
...... 這十幾年下來, 這些人已經是高工局的員工了
ps: 其實高工局當初 ”每年”固定洗掉, 重新考,
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 符合勞基法定期契約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