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時效過 吳乃仁免賠台糖
台糖售地弊案造成台糖損失,台糖向前董事長吳乃仁等人求償4億多元,台中地院昨判吳
乃仁免賠,因為求償時效已過;春龍公司和總經理潘忠豪需賠台糖5767萬元。
台糖售地案,吳乃仁被控當台糖董事長時,接受當時立委洪奇昌關切,把台糖32筆土地賤
賣給春龍公司,造成台糖損失。
刑事部分,台中高分院已判吳乃仁徒刑定讞,洪奇昌無罪,潘忠豪徒刑8月,台糖前月眉
廠長呂鈺玫也無罪。
民事部分,台糖向吳乃仁、洪奇昌、台糖當時的資產處長劉柏誠、廠長呂鈺玫和潘忠豪與
春龍公司,共求償4億938萬元;台中地院昨判潘忠豪和春龍公司需賠5767萬元,其他人不
需賠。
法官指出,侵權求償行為,消滅時效為2年,台糖售地案,台糖在95年已知情,卻遲到101
年才對吳乃仁等人提出求償,已過時效;台糖向春龍與潘忠豪求償,是依民法和公司法,
時效15年,目前仍在求償時效內。
法官說,春龍當時向台糖買的地是農業地,合理市價為6億8211萬元,春龍買完變更為工
業用地,合理市價增為7億4485萬元,增幅為9.2%;但春龍買地價格為6億2688萬元,因此
該公司獲利為6億2688萬元乘以9.2%,等於5767萬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300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