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任何地方都會發生 北捷問家屬:你在馬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6-10 15:29:06
不好意思 我習慣當壞人 既然有這麼多正義之士幫受害人說話 就交給你們了
其實我一開始就沒考慮本件要用 民法第654條的旅客運送契約的規定是因為
搭乘捷運的法律問題,民法是屬於普通法,但有關捷運運送的相關規定有特別法
的規定其實應該優先依據大眾運輸法 及 旅客須知 的相關規定處理
即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
第4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
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
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
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我有一個也是一樣是高等法院的判決 給你參考一下
102年上易字第752號
另外我查了幾個有關捷運旅客傷害的幾個判決都是用大眾捷運法而非用旅客運送契約
當然 我尊重其他人 想要用民法第654條來主張被害人權利的
到法院當然不見得會採我的見解,但我習慣當壞人 科科 so 要噓就噓吧
作者: kutkin ( )   2014-06-10 15:29:00
沒什麼好噓的呀。
作者: Mature (馬球兒)   2014-06-10 15:30:00
幹 我根本看不懂 那寫的是中文嗎..
作者: Mahoutsukai (魔法使い)   2014-06-10 15:30:00
支持告上公堂啦 不要不敢走法律卻一直找媒體
作者: roalan   2014-06-10 15:31:00
阿娘威 都是中文但我看完不知道寫什麼
作者: trapart (誰能陪我下棋呀?)   2014-06-10 15:32:00
你根本是正杰王
作者: wxtab019 (天霜凝月)   2014-06-10 15:32:00
想問一下 這段話真的有這麼難懂嗎...
作者: anoreader   2014-06-10 15:34:00
ok啊不衝突啊~這條不是減輕運送人責任啊
作者: fufufugogogo   2014-06-10 15:34:00
簡單講 非因捷運過失 應酌給卹金 560萬很夠意思了
作者: wahaha3396 (wahaha3396)   2014-06-10 15:34:00
板上可以開庭互尬了
作者: fufufugogogo   2014-06-10 15:35:00
那些無線上網跳針的 反正法院也不會陪 愛告就隨他告
作者: d9660661 (辭職一搏)   2014-06-10 15:35:00
其實捷運公司真的沒什麼過失,捷運公司在法理上都對,但是台灣在意情....
作者: anoreader   2014-06-10 15:35:00
仍回到你講的46條啊 第一項說明過失責任要賠啊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14-06-10 15:35:00
翻譯米糕:不是我的過失還賠你560萬 這樣爽了嗎?
作者: tsaibing (轟轟烈烈不如平靜)   2014-06-10 15:37:00
幫補民654的修法(88.4.21)理由三:本條僅係民法上一般性之規定,如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特別法就此另有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從特別法之規定。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06-10 15:41:00
你是上次吃龍蝦事件很黑那位嗎?
作者: anoreader   2014-06-10 15:42:00
感謝樓上大~那可能要推翻我的看法了
作者: tantu (蝦客兩妖)   2014-06-10 15:42:00
你要嘛出錢請律師, 要嘛就捐錢, 你戰鄉民就叫做辯護喔,頗ㄏ
作者: ncudog (人生基本功)   2014-06-10 15:54:00
推一個!
作者: eikolai (許願)   2014-06-10 15:54:00
只是提問:此次4死者中有一人是到院急救失血過多死亡~如果證實此女是因為行控拖延報案叫救護車 (依照前幾天流出的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14-06-10 15:56:00
OHCA救回來的機會有多大?
作者: eikolai (許願)   2014-06-10 15:56:00
錄音檔判斷)導致死亡是否就可以跟北捷索賠
作者: anoreader   2014-06-10 15:57:00
回樓上就是回到基本過失責任判斷上了 但北捷不太可能負完全過失責任 那個損賠金額會差很多
作者: 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2014-06-10 16:29:00
看不出46有減免什麼責任啊,要不要在好好一字字唸一遍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4-06-10 16:37:00
46條第二項之主體是針對「非旅客」之被害人...旅客回歸第一項適用...就是損害賠償阿這個案子的受害人都是旅客又不是站務、保全或清潔婦等人我在講東你再回西...這個子不是交通事故我沒有意見...但你要去援引46.II強調非過失只需要撫慰金這我覺得無關
作者: 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2014-06-10 16:53:00
我不知道拿責任保險契約的定義來解釋法律的文字是哪招
作者: anoreader   2014-06-10 16:55:00
A大應是指Amewakahiko對吧?
作者: 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2014-06-10 16:56:00
是啊 所以保險公司不該賠 全該是北捷賠標準是交通部立的,法律也是嗎?"多用點功吧孩子 大絕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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