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我習慣當壞人 既然有這麼多正義之士幫受害人說話 就交給你們了
其實我一開始就沒考慮本件要用 民法第654條的旅客運送契約的規定是因為
搭乘捷運的法律問題,民法是屬於普通法,但有關捷運運送的相關規定有特別法
的規定其實應該優先依據大眾運輸法 及 旅客須知 的相關規定處理
即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
第4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
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
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
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我有一個也是一樣是高等法院的判決 給你參考一下
102年上易字第752號
另外我查了幾個有關捷運旅客傷害的幾個判決都是用大眾捷運法而非用旅客運送契約
當然 我尊重其他人 想要用民法第654條來主張被害人權利的
到法院當然不見得會採我的見解,但我習慣當壞人 科科 so 要噓就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