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zuyaya (總受孔吉美神(長生專屬))
2014-06-10 15:43:26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6-10 15:44:00應該強力要求以後捷運要配X光機檢查
你真心覺得這樣才合理嗎....雖然都是交通工具 但是常使用的對象明顯不同吧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4-06-10 15:46:00那應該比照全世界捷運和火車比較準一點
每個捷運站都比照機場等級安檢 提早40分鐘報到好了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6-10 15:47:00別說沒有 26的地鐵站比照飛航等級安全der
作者:
loxlox (Feon)
2014-06-10 15:47:00恩 明年重考
而且機場的檢測 也不是一進機場就要測吧是在出入關的時候才有吧?
作者:
Atwo (A兔)
2014-06-10 15:48:00新北市往台北市的捷運要落地簽
作者: ncudog (人生基本功) 2014-06-10 15:49:00
那搭公車要不要?
以後缺錢想不開可以找殺手配合?還不用繳保險自殺不賠
作者:
yzelly (ˋ(′~‵")ˊ)
2014-06-10 15:51:00以後搭公車 火車 捷運要提前報到檢查行李才可上車
比照??26的捷運比照航空?? deann你說的是哪的??不要拿高鐵出來蒙混嘔
15條不是這樣用的吧,看到你用不作為來舉這個例子,感覺就像看到不懂刑法的說276是過失“殺人”罪這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6-10 15:55:00忘了講 原來搭捷運也算危險行為
作者: duo0518 (Kira) 2014-06-10 15:56:00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原來捷運是危險行為
duo那是第二項,不過我猜發文者應該是用第一項的契約
作者: anoreader 2014-06-10 16:02:00
你的保證人地位要不要解釋一下?
行為來涵攝,不過他可能搞不懂捷運的契約是民法的運輸上的契約還是像航空的特別法規範
我看的懂啊,只是這跟不存正不作為有什麼關係?不要只會法條,卻不懂立法用意
PTT上一堆奇怪見解多是書念一半就丟上來吊書袋法人的保證人地位你要不要解釋一下...
不用說啥法律見解.我怎看都不覺得隨機砍人是必然發生的
針對你的話,那臺北公車上車時沒檢查包包,司機是不是也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回答我!我的針對是對發文者,請回答!
作者: anoreader 2014-06-10 16:09:00
呵呵大家都蠻好奇原po保證人地位的解釋~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6-10 16:12:00半瓶水+1危險共同體、自願承擔保護義務 不適用於本案的保證人地位你認為有請論述並舉幾個法院判決 而不是叫人去估狗
是要比照三小...刑事法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 法人不具備
剛剛不是還嗆聲說人別人國文程度有問題嗎?怎麼不見你對你所謂的不純正不作為保證人的地位有所論述呢?還是你覺得法律只要靠比照就好了?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4-06-10 16:29:00條文不是都寫了「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請問大眾捷運法哪條或者是哪個法說捷運站「應」設X光機感應或比照機場安檢
作者:
gadoma (批幣都被鬼咬走了@@)
2014-06-10 16:32:00如果有的話...你再來檢討北捷...不要只引刑法嘛
作者: Galm (水牛) 2014-06-10 17:39:00
台灣出鯛民無誤
件,又能自己薪水自己賺,人民可以少花納稅錢,多好!
作者:
Simonfenix (Livingfailure)
2014-06-10 18:17:00真要這樣比捷運就可以廢掉啦 走路搞不好還比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