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告得成有點難
首先 要證明原原po所說的boyo=XXX(boyo本人名字)
要不然 下一步法律程序也走不下去
別以為知道法條
就很厲害惹
很多人都以為告得下去
是因為很多人在接到傳票時
就腿軟惹
像見到台科大學生證一樣 主動認輸
※ 引述《rescueme (影子政府發言人)》之銘言:
: ※ 引述《cayman2009 (鱷魚)》之銘言:
: 現在只要BOYO心生畏懼,
: 客觀構成要件就該當了,
: 只要檢察官能夠以客觀行為(例如病畜板的文章什麼的)證明原PO的主觀犯意,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就get了!
: 拜託BOYO到時候警詢筆錄或偵查庭一定要說您很害怕!
: 對了,這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檢察官只要知悉犯罪就要主動偵辦,
: 有沒有人要告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