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告得成有點難
首先 要證明原原po所說的boyo=XXX(boyo本人名字)
要不然 下一步法律程序也走不下去
別以為知道法條
就很厲害惹
很多人都以為告得下去
是因為很多人在接到傳票時
就腿軟惹
像見到台科大學生證一樣 主動認輸
※ 引述《rescueme (影子政府發言人)》之銘言:
: ※ 引述《cayman2009 (鱷魚)》之銘言:
: 現在只要BOYO心生畏懼,
: 客觀構成要件就該當了,
: 只要檢察官能夠以客觀行為(例如病畜板的文章什麼的)證明原PO的主觀犯意,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就get了!
: 拜託BOYO到時候警詢筆錄或偵查庭一定要說您很害怕!
: 對了,這條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檢察官只要知悉犯罪就要主動偵辦,
: 有沒有人要告發啊?
作者:
tetani (喵喵)
2014-06-10 21:22:00boyo很多人認識 算公眾人物了
作者:
jimmmy (心不透徹)
2014-06-10 21:22:00廢文 無誤
作者: ocean5566 (煙大屌熟男) 2014-06-10 21:22:00
哀 我連噓也懶的噓了 你覺得是就是吧 ㄏㄏ
作者:
XDDXDD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4-06-10 21:24:00我只看過電影 Kill Bill追殺比爾
作者:
apa9394 (委員長老虎)
2014-06-10 21:24:00真的告 才是真民主之戰 閃躲不是好的做法你不跟26認真 他就來撒野
在場各位 有誰不知道boyo?更別說都有他的照片在網路上
作者: tantu (蝦客兩妖) 2014-06-10 21:26:00
1. boyo先到警察局報案, 警察轉到刑警大隊資訊室開始偵辦
作者: tantu (蝦客兩妖) 2014-06-10 21:27:00
2. 警局發出一張通知書, 和ptt要這個id的所有上站記錄ip3. 看ip,再去向isp要資料, 結果, isp在國外 XD4. 就算要到資料, 通知書寄過去, 人家不想從外國來做筆錄5. 到這邊就差不多end了
作者:
Atwo (A兔)
2014-06-10 21:28:00這個不知道幾年前就有人辯論過了 事實上ID的確可以當過人格看只要這個ID上站多次發過多篇文章 都可以ID和現實生活中的人畫上連結 boyo這個ID代表的是誰 當然自不待言
作者:
GoodElephant (ç¿Šä»Šå¯¶å¯¶ï¼Œèªªä½ å¥½ã€‚)
2014-06-10 21:34:00不能告那那麼多頌棍
作者:
tommy421 (tommy421)
2014-06-10 21:38:00你不知道有網路人格權嗎 拉先萬!! 一萬個影分身啦
作者:
tom0407 (eason)
2014-06-10 21:39:00LOL也是很多人對ID嘴砲阿 啊怎麼還是被告
反正拿426沒輒,怎樣也告不到海外那邊,更何況是在國外的外國人
作者:
chx64 (雪人)
2014-06-10 21:44:00來來來~給力哥我來 給力哥你馬英九! 沒有啦~開玩笑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