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遠通提出來的方案
除了保障五年在遠通股東企業集團的工作跟薪水之外
不是還可以選領5個月的轉職補償金嗎?
截至6月10日止,選擇轉職的456收費員中,已有247人媒合成功(其中98人目前在職中,61人將陸續報到,報到後又離職34人、媒合成功放棄錄取54人),其餘待媒合209人(其中108人從未參加媒合、101人參加未錄取後就不再參加媒合)
目前還有一半的人待媒合
但看到蠻多新聞都是收費員對遠通提供的職缺不滿意
或要沒有學經歷門檻的缺
不滿意這些工作為什麼不直接選5個月補償金自己去外面找呢?
依本魯來看高公局既然已經表態不會、也太可能破例安置這些收費員
(畢竟約聘時間到了就該走人,7個月資遣費也補發了,沒有義務再幫他們找工作。)
最終收費員還是要在這兩個選項中選一個。
在不想去遠通股東企業集團工作的情形下
為什麼不直接先領5個月轉職補償金呢?
有沒有這方面的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