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罵人「瘋的可以」 法官判無罪
【蘋果日報】孫英哲╱彰化報導 2014年06月15日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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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一名女子不滿丈夫的前妻打電話騷擾,去年1月間在臉書留言指對方「瘋的可以」
、「瘋模樣」及「去找適合自己的瘋人院」等語,因此被告公然侮辱罪。彰化地院法官認
為被告臉書留言只是抒發情緒,無公然侮辱的犯意,留言僅凸顯被告口德不佳,未減損或
貶抑原告的人格,故判決被告無罪。
但法官為避免判決引發罵人無罪的效應,還特別在判決書最後「附帶一提」強調,雖判決
被告無罪,但並非贊同或鼓勵以不文雅的文字或言語罵人,判決要凸顯的是,某人不會因
為被罵瘋子、神經病等,就變成那樣「不名譽」的人,也就是被罵的人不會因此名譽受損
,反倒是行為人會被認為口德不佳,進而造成自身外部評價減損。而道德與法律不同,不
禮貌不等於侵害名譽,不道德的行為並非法律處罰的對象。
判決指出,被告楊姓女子因不滿丈夫的陳姓前妻打電話騷擾,遂於去年1月28日在自己的
臉書動態消息留言:「她…歐巴桑…真的瘋的可以……也不照照鏡子自己的瘋模樣…,你
應該先找適合自己的瘋人院」。陳女輾轉得知上述留言,認為楊女在臉書公開訊息中罵她
,憤而對楊女提出公然侮辱罪告訴;檢方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楊女庭訊指出,她會寫這樣的留言只是為抒發情緒,沒有要貶損原告。法官審理時先
就被告臉書留言中的「瘋」、「瘋人院」等字詞,查詢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古文
小說紅樓夢等書籍,雖認定上述字詞不文雅,足使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到難堪,但同時
也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公然侮辱犯意為要件,且言論是否構成侮
辱,也需視行為人言論時的心態、客觀情狀等因素綜合判斷。
法官指出,被告楊女因為心中感到不滿而在壓力下於臉書透過文字發洩,是一時情緒激動
所為,很難認定有公然侮辱的主觀犯意,且原告並不會因為被告在臉書留言瘋模樣等語,
而貶低其外部社會評價,原告雖認為自己主觀情感因這些留言而受傷,但實際上社會通念
頂多只會認為楊女是口德不佳之人,在被告無主觀犯意,且這些文字也不會減損原告名譽
下,判決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