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顢頇濫權 金溥聰對情治單位無行政權

作者: sofaly (沙發椅)   2014-06-18 20:43:43
大家好
這個爭議 感覺不複雜 維基百科就可以解釋一切
簡介[編輯]
1992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明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
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明定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
機關」、「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第二條)
。並明文規定總統為主席(第三條),出席人員為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
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參謀總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第四條)。
如果沒有馬總統寵信的話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充其量不就是一個負責端茶水、訂便當、
做會議紀錄的可愛小秘書,難道會跟行政院長或參謀總長一樣大?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由總統特任,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第六條),並有一到三位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的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七條)和五到七位諮詢委員(第九條)。
這邊就不知道"會務"指的是什麼 請高手解答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根據維基百科
組織架構[編輯]
部門
秘書處
處長一人:中將或簡任第十三至第十四職等
副處長一人:少將或簡任第十二職等
人事室
會計室
政風室
附屬單位國家安全局
所他在沒有馬總統(主席) 授權下 有資格跑去別的情治單位以"長官"的身分巡視嗎?
那其他國安會議的成員也可以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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