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張瑜鳳不適任庭長? 地院院長:我也不解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06-20 12:22:10
關於你推文的問題我有在原文補充了,不過既然你回文了,怕你沒看到回一篇送你。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銘言:
: 我再說一次 : 現在不是戒嚴時期 任何人都可以對法院的判決做出質疑遺
: 也包括充滿正直與善良我在內
: 我再說一次 :
: → rocfrank:法官耶 不就好棒! 只能自己亂審亂判 就不能接受他人公審? 06/20 10:39
: → rocfrank:張瑜鳳法官大人 妳現在知道被妳亂審亂判的人心中的苦悶了 06/20 10:40
: 這不只是我個人的觀感而已 至少有七個人跟我持同樣看法的
: 妳要申請羈押我 請先把那七位有名有幸比較好找的先帶走吧!
先回這句,誰要申請羈押你啊,不要扎稻草人亂打好嗎?
: 我再說一次 :
: 人民團體法 縮網址:http://ppt.cc/jzIg
: 第 49 條
: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
: 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 rocfrank:請自行參考 人團法第 49 條 這是kmt的內規並無違法 06/20 11:29
→ rocfrank:並非適用於人團法第 22 條 06/20 11:31
何必呢? ( ′-`)y-~
體貼懶得看下面完整的論述朋友,將簡短翻譯寫在前面:
一、攸關社(黨)員權利除名與否,係屬於法定應經由總會決議之事項。
二、若章程相關規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時,不得以社團自治或政黨自治為
  由,僅適用章程規定,無視既定法制。
三、小結:
  原則上自然是以各個人民團體的內部規定為準,但當涉及社(黨)員
  權利除名此種法定應經由總會決議的事項時,應當以法律為界線。
  也就是說,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內部規定無疑義當優先於法律適用,
  但若是內部規定違背法律,那不好意思,請以法律為準。
=================================
  若社團章程規定將開除社員事項交由其內部組織例如董事會或理監事會
  決議行之時,其效力為何?
  依據民法第49條規定,社團與社員關係須以不違反同法第50條至第58條
  規定為限,始得以章程限制之。
  同法第50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開除社員須有正當理由並經社團最高機關
  之總會決議為之。
  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認為:
  「則上訴人章程第10條關於開除社員得不經最高權力機關之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可由理事會全權代行之規定,自屬違背法令,而其理監
   事聯席會議據以決議開除被上訴人會員資格,即屬無效。    」
  足見攸關社員權利之除名與否,乃屬法令所定應經由總會決議之事項,
  況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始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亦為人團法第14條明定。
  是以,民法及人團法均不允許社團輕率地以章程將此重大事項交由內部
  機關決議行之,復人團法第27條第2 款亦規定,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之決議,若有涉及到「會員之除名」事項時,需踐行較高表決權數(過
  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件被告政黨抗辯有關黨員除名事項,應僅適用其黨章之規定,而排除
  民法及人團法之規定,顯無理由。
  尤其若章程相關規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時,更不得以社團自治或政黨自
  治為由,逕自僅適用章程規定,而無視於既定法制,其抗辯已無所據。
  而依實務見解,亦認為人民團體如未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即將會
  員除名,不僅違反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第2 款規定,更係悖於民法第
  50條第2項第4 款之意旨。
==
※ 引述《rocfrank (roc_frank™)》之銘言:
: 大紀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14/2/7/n4077639.htm
: 台聯第8屆全國不分區立委許忠信、黃文玲1日起辭職,立法院已註銷名籍,並於5日
: 函知中選會
: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分區立委就職後因辭職出缺時,缺額除
: 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由政黨登記的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
作者: antilibra   2014-06-20 12:26:00
XXDDD 最後一句! ; 怪了 是真的請到猴子嗎 沒有除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4-06-20 12:26:00
法蘭客重點都去掉不貼 太可惡了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26:00
1F,那你應該去跟馬英九講,他可以撤換不分區立委
作者: sediments (禽獸)   2014-06-20 12:30:00
你看你打那麼多他哪有在管你打什麼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4-06-20 12:31:00
現在就不是在打解任立委官司 為甚麼有人在跳針解任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2:00
專業.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33:00
唉...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不分區立委要喪失黨籍才會喪失立委身份,拜託請看清楚人家在打什麼好嗎還在那邊扯解任,你是以為國民黨是第一天出來混得阿?能用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4:00
不分區立委不是領政黨的薪水,就算是領政黨薪水的都不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34:00
這招他們不會用嗎?還是你以為國民黨的律師團都是西瓜?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5:00
能阻礙員工申訴了,自己搓湯圓搓不好被告,能怪誰呢?
作者: antilibra   2014-06-20 12:35:00
XXXDDDDDDD 我快不行了 還好我沒有認真下去 完全是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4-06-20 12:36:00
許跟黃是自己辭職 這跟王金平又不是同一個狀況 = =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6:00
許黃是自己辭的,他們也沒往上告阿.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36:00
KMT法庭訴訟策略關我屁事 只真對原po挑我回文自清而已
作者: antilibra   2014-06-20 12:37:00
沾到一點邊啾亂打一通 拿台聯辭職的打國民黨可決定不分區 天才阿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37:00
原po不發文要敵"魯"討取 我又何必跟他一般見識呢?
作者: darkdog0430 (..)   2014-06-20 12:38:00
私下能橋到自己辭也不提告,這才是法官沒法管的部分XDD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38:00
不說了 爭辨下去也無解的 那是kmt跟老王的事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4-06-20 12:39:00
如果能夠直接解任 KMT還打個屁官司...
作者: GilGalad (狂想は亡國の調べ)   2014-06-20 12:39:00
政黑來的都這樣嗎.... 秀下限之後又自己搭階梯下落跑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40:00
49條中的職員是人民團體中的職員,又不是國家公法人的職員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4-06-20 12:40:00
跑個行政程序就可以讓王滾了 還花錢請律師作啥 錢太多嗎?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41:00
人民團體可以左右國家人事的,大概只有共產黨吧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42:00
辭職是立委本人的事情,跟政黨沒有關係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42:00
一執跳針許忠信 黃文玲 不同的案例你一直跳針這不正面
作者: syk1104 (ONENO)   2014-06-20 12:42:00
靠~KMT還不快來招收強力洗腦過的黨工阿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43:00
回答 為啥你說法官亂判王金平勝訴的原因在哪???????我想 知 倒 阿 ROCK兄~我等你的解是喔更正 是rocfrank兄~我等你的解是喔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45:00
@newstarisme 有興趣討論足球嗎? 時間會證明我說的是對的而newstarisme兄有自信能應諾我 時間會證明你是對的嗎?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47:00
時間會證明你哪裡對阿?還在那邊扯什麼鬼東西阿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4-06-20 12:47:00
我很好奇吼 如果可以直接解任不是比較省時? 為什麼要花時間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6-20 12:47:00
二審出來就知道誰對誰錯了 =_=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4-06-20 12:48:00
請律師打官司 時間? KMT時間很多是吧?
作者: jonahlin (貓步)   2014-06-20 12:48:00
打了左臉還嫌不夠爽似的 非得把右臉奉上XD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48:00
真以為國民黨第一天出來混阿?
作者: antilibra   2014-06-20 12:49:00
XXXXDDDDDD 二審出來當然知道在台灣誰是對的了阿張瑜鳳庭長表示: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06-20 12:50:00
跟一個不懂法律的傢伙又講法律真是累人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51:00
高等法院通常見解都比較"另類" 原因很多,而且之前法官集體貪瀆很多也是高等法院的法官,至於你說時間會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4-06-20 12:52:00
先不講對錯 如果能夠簡單程序就砍掉王 做啥打官司?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52:00
證明你是對的,高等法院就算判王金平敗訴也不代表你是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53:00
就有人以為他比國民黨還懂國民黨的內規阿XD
作者: newstarisme (Say it's forever)   2014-06-20 12:53:00
對的,具我所知很多高等法院的法官都是XXX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54:00
一直跳49條的解任,那怎麼看都是規範人民團體的職員,例如金平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55:00
用內規就能解決的事情,還需要一個網友來說嘴? 就是內規沒辦法解決才會上法院阿XD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57:00
是某某黨的秘書,依照49條某某黨可以另訂章程規範,
作者: ewayne (ec)   2014-06-20 12:58:00
一直扯解任,真的是沒有法律知識。難道國民黨解除馬英九的政黨委任,馬英九就會喪失總統身份嗎?
作者: DDY (￾ ￾  ￾ ￾N )   2014-06-20 12:59:00
解任了也只是金平失去了某某黨的秘書職位,跟會員資格沒關係
作者: Rayio (Ray)   2014-06-20 13:22:00
推用心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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