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kckcck5577 (廢物徐X晟)》之銘言: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BjRk9DrU0w
: 大陸有個案件跟鄭捷案很相似
: 殺人的是一個未滿十八的女生
: 因為被男友拋棄喪失自信心
: 隨意殺了一個小女孩
: 8分40秒會開始說到她想自殺卻沒有勇氣
: 想通過殺人被判處死刑,跟鄭捷一樣
: 最後一樣通過精神鑑定,屬於躁鬱症
: 但這沒有任何科學儀器,純屬人為判斷
: 最後判處死刑,緩期兩年,也就是兩年內無再犯罪,免除死刑
雖然說這是大陸的案件,但是看完讓我有一些感想和疑問
我想應該也可以適用在鄭捷的案件上
最後兇手的父母判賠死者父母24萬人民幣,原本以為是未成年,但查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兇手出生於1991年3月24日,案發日期是2009年11月7日,也就是已經年滿18歲
了,那麼為什麼被害人父母可以向兇手父母求償?難道說是因為兇手因抑鬱症被鑑定為限
制行為能力人?
如果鄭捷被認定有精神疾病,他的父母是否因此變成需要賠償?
我google找到這個案例
http://ppt.cc/cmOc
一個陸姓男子手持菜刀,連續砍殺住戶共三人,經員警制服,遭砍殺的三人經緊急送醫急
救已無生命危險。據瞭解陸某年幼即有精神方面疾病,並曾至赴加拿大治療,日前才從臺
北市立療養院出院,昨天上午係趁父親外出時,犯下上述砍人事件......
若本案中陸某經精神鑑定確定為精神病患者,則被害人得爰引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行為時
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
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
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行 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
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向其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即使因此不判鄭捷死刑,對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是不是比較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