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大陸法系
非歐美屬判例法國家
不知道台灣法律判例在法官心中哪個位階?
搞不好已經凌駕憲法了
基於一個法治國
處罰法定與罪刑法定
是一個很基本的基礎
但實務上
法官法(判例)凌駕一切法律
有些錯誤的判例還一直被引用
造成指鹿為馬的效果~~
故中華民國的法院是法官開的的無誤
補充一下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9 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
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
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譁.......沒有判決違背法律
判例果然是位階只低於憲法高於其他法律
這法更證明是中華民國法院是法官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