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n5566 (如果還有明天)
2014-06-25 08:23:521.媒體來源:
newtalk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去年年底國立成功大學校方否決學生投票產生的「南榕廣場」命名後,引發爭議。校方門口
的「光復」校區中英文字樣分別被拆除;校方則針對拆除者提出毀損告訴。豈料,台南地院
今(24)日判決,該英文字樣並未達到毀損程度,且被告李盈叡拆除的抗議行為,屬於應受
保障的監督公共事務之言論自由,所以判處李盈叡無罪。
法官指出,被告李盈叡拆卸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銜牌上之「KUANG-FU」英文字體8 片,但該
英文字體於扣案之時仍屬完整,其外觀、形體均未受到物理上之損害或破壞,字體也清晰
可辯。顯見該物尚未達毀棄、損壞之程度。且這英文字體經成功大學重新黏貼,即可繼續
使用,回覆其可用性所需付出之時間、金錢成本極低,故該物之效用並未喪失或達不堪用
之情形。被告李盈叡行為,既未造成銜牌本身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結果,與刑法毀
損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未合。
法官更進一步認定,李盈叡的作法屬於言論自由之一部分。法官指出,被告是希望藉此抗議
成功大學對於南榕廣場命名事件之處理,且手段與其想表達抗議議題之間,具有實質且合理
之關聯性,而有高度可能性足以為接收言論之他方所理解。
法院表示,他們無權評論校方取消廣場命名活動是否合於該校內部程序,但被告李盈叡之言
論,依其類型而言,為監督公眾事務之言論,此種言論在公共事務的討論過程中,得以提供
不同思想或意見,使大眾獲取多元觀點、資訊,更呼應民主政治程序中所強調之資訊公開、
充分思辯之宗旨所在,法律自應給予高度的保障。
3.新聞連結:
http://newtalk.tw/news/2014/06/24/48593.html
4.備註: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劣文"請注意")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4-06-25 08:24:00以後記得拆東西要小心拆這樣嗎
作者:
cogi (靜默)
2014-06-25 08:25:00學校告學生本來就只顯得自己心虛,無理又氣度狹小
作者:
ntpupu (新台幣PUPU)
2014-06-25 08:26:00台灣司法有救了 這法官讚
作者:
awangya (阿丸兄)
2014-06-25 08:34:00跟國民黨沒關係得法案應該不會被撤職
作者:
SFlash (不理豬)
2014-06-25 08:37:00爽! 被法院認證
作者:
Custody (雞鴨)
2014-06-25 08:37:00八卦是當初要打官司問該校法律系老師意見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08:38:00挖賽,這法院誰開的呀 XD
作者:
Custody (雞鴨)
2014-06-25 08:38:00老師們都非常反對 所以學校只好再外找律師
作者: cleanx (cleanx) 2014-06-25 08:38:00
我把你家的門鎖拆了也可以沒罪嗎?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08:40:00其實這判決還滿扯的啦,只是風向對了大家就爽了 XD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4-06-25 08:41:00這判決很合理阿 這種行為屬於象徵性言論 有其要件
作者:
cuhi (科科!!)
2014-06-25 08:41:00原PO都幫忙上色了...上色部份可以多讀幾次...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4-06-25 08:43:00且手段跟目的具有合理關聯性
作者:
date1004 (本日最台肯)
2014-06-25 08:43:00有勇者要試去拆法院招牌看看會不會也被判無罪?
作者:
CPer (CPer)
2014-06-25 08:44:00就拆中正紀念堂 國父紀念館字樣 應該算可拆囉?覺得司法不公時也可拆法院招牌嗎?
反對的人只看到其行為就認為是不對的,好歹看一下紅字
作者:
leeeric (李貓貓)
2014-06-25 08:46:00一個雞毛蒜皮小事的判決就釣出一堆沒法律素養的…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4-06-25 08:47:00其實主要還是在未毀損, 且復原成本低, 否則還是會出事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4-06-25 08:49:00拆的時候要小心啊, 別造成不可復原的損毀
網路造成速讀文化,連幫忙上色都懶得多看幾遍....
作者:
magi3Q (我ä¸è¦å›°é›£æŠŠæˆ‘馬åŠä¸‰)
2014-06-25 08:50:00法院認證
作者: b28932889 (臭火呆) 2014-06-25 08:50:00
某樓是沒看內文嗎
作者:
CPer (CPer)
2014-06-25 08:52:00我還素肚文化勒
作者:
tngduh 2014-06-25 09:04:00法官要丟工作了
作者:
RonaldPan (The Lovely Bones)
2014-06-25 09:06:00推法官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09:07:00噗,只看人家標得重點,自己都沒思考過,這才叫速讀文化吧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09:09:00這明明就一堆不確定法律概念,還能講得好像紅色字是真理似
作者:
huanahue (Huanahue)
2014-06-25 09:10:00可復原是關鍵吧 還沒有"毀損"該物件門鎖那個例子不對 因為門鎖沒了對居家防衛有影響綜觀 是該行為對校方影響甚小(物質上的影響,告毀損就是在告物質毀損)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09:15:00這真的是小事,不可能判太重,但像這樣都沒事也是很刻意擺明就是要打成大的臉
作者:
zp3m06 (bb)
2014-06-25 09:16:00法官等著吃餅吧 找死
作者: edwinn (剪了個夏天的長度) 2014-06-25 09:18:00
就很輕微破壞 以學校建物而言真的是小小物件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09:18:00可復原跟致令不堪使用這都是不確定因素,怎麼說都通,看程
作者: edwinn (剪了個夏天的長度) 2014-06-25 09:19:00
又有言論自由靠山 沒什麼好苛責的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09:20:00度跟看風向吧,這判決後面還故意加一堆解釋說這是抗議的合理行為,這才是很故意打臉的部分
作者:
huanahue (Huanahue)
2014-06-25 09:21:00有道理,依比例罰也不為過,但考慮保障言論自由而判無罪能增加政府對公民的尊重感(?)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4-06-25 09:24:00看到捧____的校方被打臉就是爽
作者:
ZaaRri (Keep The Faith)
2014-06-25 09:26:00這法官以厚生不了了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09:28:00成大很好玩呀,校方越捧政府,校內師生立場越是在野 XD
作者:
gll (手還真他媽的機歪~~)
2014-06-25 09:51:00可以解釋一下本件怎麼變成致令不堪使用 大家聽聽有沒有通好了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09:57:00我把你的門牌上的字拿掉,這個門牌還能不能用?還堪用的是拆下來的字,但是門牌本身沒了字還堪用嗎?
作者:
wmtsung (Tsung)
2014-06-25 09:59:00學校不是你家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10:01:00裝飾性質類的東西就更有得講了,你在蒙娜麗莎微笑上畫個鬍子,說這又沒實質上影響損失,還有得吵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4-06-25 10:02:00成大校長超狗腿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10:02:00你不能說學校門面拿掉不會有實質損失就當作沒事
作者:
wmtsung (Tsung)
2014-06-25 10:03:00你在畫作上面亂加東西可以復原?
你家沒門牌郵差會送錯,外賣會找不到.成大那棟沒字學生就會跑錯棟上課嗎。這什麼爛比喻 8.2水準哦補推
作者:
wmtsung (Tsung)
2014-06-25 10:09:00門牌做為標示用途,字拆下來再裝回去不影響其用途,甚至用複製品來取代價值都不會有什麼減損;藝術品可以拿來類比?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10:09:00所以我才有後面的例子,門面裝飾性質的東西難道就可以隨便拆,反正不會有影響?還有門牌只是舉例,其實那是一個公共標示,價值會不會減損也不是你說了算,所以我才說這是不確定觀念,你要說損失輕微,這我同意,但沒損失?怎麼可能作為標示功能的物品,把上面的字拿掉,該物的確是不堪使用至於可回復的觀念就更弔詭了,除非那是用膠帶黏一黏就好的程度,要不然要回復到甚麼程度才較可回復?整棟樓拆了都能重建不是嗎
作者:
wmtsung (Tsung)
2014-06-25 10:19:00字重新貼上花多少錢和時間?整棟樓重建要花多少錢和時間?要不要再內文看看紅字部份的說明?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10:19:00所以你可以回去看一下我一開始的推文,我也覺得這小事,不可能判很重,你可以在看以外再思考一下紅字部分的說明
作者:
wmtsung (Tsung)
2014-06-25 10:20:00再看看內文紅字*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10:21:00那你思考一下我推的嗎,是不是不堪使用跟可回復都說得通這判決我覺得很刻意打臉,有違常理,但硬要這樣說我也同意如果真像你說認為的那麼理所當然就該這樣判,那也就沒啥打不打臉的感覺了,就只是照章辦案罷了
作者:
aa08666 (Heaven)
2014-06-25 10:27:00某a狂跳針 法學素養又不夠 只會舉那啥爛比喻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10:27:00另外一個重點是,紅字部分強調該拆下來的字都是可堪使用的
作者:
wmtsung (Tsung)
2014-06-25 10:28:00成大自己都把字貼回去繼續用了你要叫法官怎麼判不堪使用?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
2014-06-25 10:28:00問題是拆下來的字能用,原來放字的物件沒了字就不堪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