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800525 (Tim)》之銘言:
: 我的論述:
: 從拿到房間鑰匙時就已完成交易,而此後房內入住不合飯店規定者(沒全員登記)至多以
: 罰款或不予續住等方式處裡,而不能在契約期間(登記者擁有該房使用權)破房驅逐。
: 飯店在契約期間破門以違反「侵入住宅罪」
: 某版論述:
: 從住進不合規定者(沒登記)時契約已無效,已無合法登記的問題,飯店理應破房驅逐不
: 遵照飯店規定者。登記者讓無登記者入住時已喪失使用權因此無「侵入住宅罪」問題。
: 問題:
: 飯店可以以租賃者違反「飯店規定」時自行視契約無效而進行趕人嗎?
: 若契約中真有規定「若違反飯店規定的XX項時契約無效」,租房者只能任由飯店趕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14&FLNO=27
條文
名 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 27 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