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我最近看書,關於現行犯的定義實在不懂
逮捕現行犯之操作亦是霧煞煞...
以下提供二虛擬案例,還望板上鍵盤法律專家解惑
案例A:
三五好友ABCDE相聚在旅館房內聊天,突然有某F衝撞房門而入,
並限制ABCDE之行動自由,某F並表明自己身份為警察。
但ABCDE若無犯罪之事實,可否將某F依其犯行直接逮捕並
移交相關司法機關人員?
案例B:
一群志同道合之人ABCDEFG半夜於某官署前廣場手拉手坐在地上
大聲高呼:「和平和平」。由於其行徑可怖,好像要起乩,
該區主管警察機關遂主張以拍肩勸離方式驅散ABCDEFG。
然而,ADEFG突然看到有一著警察制服卻無編號之男子H突然以警棍
敲擊 B 之頭部當場血流如注,且沒有要停下來的跡象。
同時又有著警察制服之I男子用盾牌大力剁向C之腿部,
在這個當下,ADEFG能否阻止HI並將HI以傷害現行犯逮捕之?
事後他們可否以緊急避難為由解釋其妨礙公務執行?
案例C:
一執行勤務中之警察A於執勤期間突然精神分裂,對路人開槍掃射
好打抱不平的某B可否阻止A開槍掃射並逮捕之?
另附二法條,懇請解惑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