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楊梅房子--400戶被告後續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4-06-25 20:45:12
※ 引述《demoiselle (豆娘)》之銘言:
: 也就是,土地買了,政府說你是合法地主,經過30年,法院說:"喂!買賣不算,還給人家"
: 啊!人家已經收了我的買地錢,政府也跟我收了30的稅...法院說:"管你的!有本事去告啊!"
: 然後桃園縣長吳先生說好的"全力協助、專案小組"呢?
: 隨著副市長 葉世文先生 煙消雲散去!
: 官司持續進行中.........
人家 = 公同共有管理者
錢給了公同共有管理者
但是現在公同共有人說
管理人是無權處分 因為他沒有取得公同共有人同意
在法律上沒錯
土地是不動產 所以當初公示外觀(權狀)上沒註明?
所以買的人有錯
政府讓轉移登記的公務員也有錯
所以買的人應該跟政府求償
不是期待這場官司會贏
不過公法上請求時效好像也過了
後來想一想
好像目前最有利的規定是時效取得規定
不知道還沒被告的住戶
快去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這樣還可以保住房子
這樣可行嗎?
作者: starcloud (傷心嗎?)   2014-06-25 20:47:00
地上權搞不好有希望 這樣官司有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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