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邏輯通常都是:因為房客多帶人,所以飯店可以破門
他們通常都會指說飯店已經單方面終止契約了,所以可以趕人
但這只是飯店單方面終止,這時房客並沒有同意,並非雙方合意終止契約
這種民事爭議並沒有賦予飯店破門趕人的權利,台灣的法律可不適用古羅馬的自力執行制
否則每個房東都可以在訂立契約的隔天馬上衝入房客房間趕人了
這種民事爭議,如果真的要用強制力破門趕人,真正的程序應該是:
1.提起民事訴訟返還租賃物
2.獲得一審勝訴判決
3.申請強制執行
4.強制執行處使用強制力趕人
其實講了一堆,就是一句話:警察都無權破門趕人了,飯店怎麼可能有權?
別再管啥飯店管理規則那混淆視聽的東西了,一個管理飯店的行政命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