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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並以此證明破門有法源依據
但是八卦板的鄉民們卻覺得這證明了破門沒有法源依據
有沒有正反雙方引用同一條法 卻各自表述的八卦?
作者:
alvar (( ′-`)y-~)
2014-06-26 23:22:00管理規則..........................恩
作者: basketkdash 2014-06-26 23:22:00
律師公會都出來說話了 沒法律專業的還是洗洗睡吧
作者:
ange09 (玖)
2014-06-26 23:23:00那個管理員根本才國中吧 跟屁孩計較幹嘛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4-06-26 23:23:00這是規範旅館“得”通報 可沒說通報後可以無故破門啊
作者: jimmy00520 2014-06-26 23:23:00
管理規則大於憲法啦 果然是方神
作者:
Yanrei (大å°å§è¬æ²ï¼)
2014-06-26 23:24:00「必要之處理」 = 破門?
作者:
kkman321 (風與葉擦身而過)
2014-06-26 23:24:00超越憲法的男人 方養寧
一個警察局長都能超越憲法了,有明文的法規命令當然能無視憲法和刑法囉,至於什麼法規目的還是法律理論,以他們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4-06-26 23:25:00連無令狀搜索都有要件了 你一個行政規範都免責啦?
作者: losterchen 2014-06-26 23:26:00
違反了第一條 還不夠明顯嗎
作者:
OtsukaAi (行動小仙姑)
2014-06-26 23:27:00黨證在手 權力無窮
bloom大…我試過了,他們只會跳針說反正依據這一條或說訪客沒登記就等於違約所以飯店能隨意破門,完全無視法律理論和要件,只要他覺得抗議人士有鬼就能隨便搞就對了,我學到的教訓是對9.2認真就輸了
辛苦你了其實我有些朋友按這個讚只是單純覺得警察辛苦 可是我怕她們被洗腦成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