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北美智權報 http://ppt.cc/IzJK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肉搜 VS 資訊控制 網路被遺忘權 爭議多
唐鴻╱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今年5月中旬,歐盟法院一起針對隱私權的判決出爐,認定民眾有在網路上「被
遺忘」的權利,判決google必需因應相關人的申請,移除搜尋資料中,關於申
請人認為過時或應被移除的網路資訊。雖然這項判決僅拘束歐盟境內,但歐盟
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是我國個資法修訂的重要參考基礎,因此「被遺忘權」(
right to be forgotten)引發的相關議題,例如在「公共資訊」中的「隱私」
與「知情權」應該怎麼平衡,「顯性資訊」與「隱性資訊」是否該一體適用,
都值得深入探討。
「上網google」是現代蒐集資料的重要方式,由於google搜尋引擎演算法的不
斷精進,讓資料只要一但曾經上網公開過,只要輸入”接近” (甚至不需要太
精確)的關鍵字,就能從茫茫網海中找到該筆資料。資料就算已經在原始網頁上
刪除,因為google有一項「頁庫存檔」的機制,當網頁連結失效時,仍能利用
此功能,讀取在google伺服器內的暫存檔,甚至安裝「Google Cache Continue
Redux」這類瀏覽器擴充套件後,連頁庫存檔內的其它頁面連結,都能順利瀏
覽。
Google容納這些資訊的資料庫之龐大,讓幾乎所有資料在網路上「凡走過,幾
乎都要留下”很久”的痕跡」,使「人肉搜索」成為網路顯學…透過google即
能將某人的身分和詳細個人資料查出,甚至這還不用太特殊的技巧與搜尋能力.
..終於有人受不了google這樣「無遠弗屆、橫跨時空」的「記憶」能力,將goo
gle告上法院!
這場訴訟起因是一名西班牙的律師,用google搜尋自己的名字” Mario Costej
a Gonzalez”,發現一篇1998年,即16年前的新聞報導,內容關於他當時拖欠
債務的情況,但他早已經將債務還清,很希望這個報導被世人”遺忘”,因此
在投訴google無效後,決定向歐盟法院控告google(與刊登的媒體)。
在今年5月中旬,歐盟法院判決出爐,刊登的媒體因為報導”當時的事實”,所
以不用負擔責任,但Google為搜尋引擎,責任不同,法院認為非涉及公眾利益
的資訊,相關人應該有「被遺忘權」,只要達到構成三要件「不必要、不相關
、已過時」,就可以要求搜尋引擎移除搜尋結果。
歐盟法院的判決僅能拘束歐盟地區,但觀察Google在該地區開始受理依照個人
意願刪除含有被遺忘權三要件的搜尋結果的第一天,就湧入超過1萬2千筆申請
,超過Google預期,顯然是一股不可忽視的趨勢。
在Google輸入控告google的Mario Costeja Gonzalez大名,還是可以找到相關
資訊,因為「被遺忘權」僅拘束歐盟領地(屏蔽搜尋結果),其它地區仍搜尋的
到
歐盟法令為個資法訂定與修訂指標 「被遺忘權」將入我國法令?
歐盟法令是我國「個資法」立法的重要參考基礎,去年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
護規則修正草案」將「被遺忘權」納入草案版本後,法務部在去年9月即函請外
交部表示,因為該草案內容尚有爭議,請外交部代為蒐集歐盟修法進度,以掌
握歐盟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趨勢,作為未來個資法修法的參考。
而在歐盟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爐後,「被遺忘權」可謂已經實質對歐盟領域的個
人資料保護產生效力。美國也有類似的法律爭議,但美國法院並未形成類似歐
盟法院的見解,而是賦予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發表資訊後的”後悔權”(刪除權)
,例如加州即立法,網路使用者擁有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移除自己在年
少時發表在網路上的不當言論或圖片、照片的權利,被稱為”橡皮擦法案”,
將在2015年生效。
在「被遺忘權」或類似的刪除權都已經在歐美法制開始適用的法制趨勢下,我
國個資法修訂時,很有可能將「被遺忘權」的相關規定也入法,與國際法制趨
勢接軌。
「被遺忘權」入法…良法美意卻可能成掩護犯罪工具!?
「被遺忘權」的概念,如果全面納入法制實行,學者認為應該特別考量下列幾
項法益的平衡:
1、「被遺忘權」拘束的範圍只有搜尋引擎?
歐洲法院的判決,只拘束google這家搜尋引擎巨擘,但恐怕已經引起寒蟬效應
,因為如果「被遺忘權」的法制概念真的成立,所有網路服務提供商都將涵蓋
其中,可能引發「這根本是廣泛箝制言論自由」的抗議。
例如著名的網路百科全書,維基(Wiki)的創始人,吉米‧威爾斯(Jimmy Wales
)就跳出來公開呼應這項抗議,他認為:「只要是合法手段獲取的真實、非誹謗
的資訊,就沒有任何人有可辯護的”權利”去審查別人說些什麼。」他認為維
基百科也面臨與google一樣的法律問題:「(任何人)沒有權利使用法律手段阻
止維基百科編輯者編寫真實資訊,也沒有權利使用法律手段阻止Google公佈真
實資訊。」
除了道德上、法律上的探討,在雲端運算漸漸開始普及的線代網路環境,刪除
一份資料的「被告」可能株連甚廣,例如一份新聞被原始媒體發佈後、搜尋引
擎、部落格、BBS、討論區、社群媒體…等等媒介轉載,在網路上複製數千份甚
至上萬份都有可能,真的要完全清除,顯然並不容易。
2、「被遺忘權」屬於個人網路使用的私權利,如何平衡公共利益?
一般人均享有隱私,能決定何時、怎樣、及將多少關於自己的資料向其他人傳
達,但常與隱私權衝突的則是知情權(right to know),指公眾享有獲取其應該
知道的資訊的自由和權利,特別是涉及公眾利益,或與國家及政府運作有關的
事情,更被稱為公共資訊﹝Public Information﹞,公眾應該可以自由索取與
檢視,例如政策的重要公共紀錄、公職人士的利益申報等,以確保公民享有知
情權;監察機關與媒體亦能由這些資訊,收集有力證據來監察政府運作。
知情權與個人私隱是經常出現衝突而需要平衡的概念。一般而言,隱私是與公
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料,故公共利益是判斷資訊是否屬於知情權範疇的重要指
標。但是,公共利益如何認定?基本上世界各國法制對於公共利益都沒有明確
的定義,實際上也有困難。因此可能讓有心人假公共利益之名行爭議甚至私利
手段之實,例如苗栗大埔四戶拆遷案,雖然縣府聲明以公共利益執行拆除行為
,但卻被譏為「由少數人決定的公共利益」無法服眾,即是顯例。
因此,研究者雖可以搬出很多論證,大談理論上的平衡隱私權與公共利益作法
,但實際執行,卻很難劃定一個”明確界線”的情況下,最輕微的後果,頂多
將法令束之高閣行同具文,浪費立法的社會成本…但如「被遺忘權」入法後,
被有心人操作,或假借隱私之名,行「實質審查」之實,刪除對特定人不利的
網路跡證,都可能讓良法美意,成為能被軟土深掘的法律漏洞,那反而成為掩
護犯罪的工具了…
如果檢視Google收到”刪除請求”的內容分析,更可看出這樣的”需求”的基
礎非空穴來風,根據Google向媒體公佈的資訊,分析其收到的最先4萬1千多筆
請求,刪除的原因如下表:
Google分析4萬1千筆要求刪除的資訊
刪除原因
數量(約)
比例
涉及詐欺/詐騙
12700
31%
涉及暴力/犯罪被捕、定罪
8200
20%
涉及兒童色情被捕
4920
12%
涉及政府或警方的資訊
2050
5%
涉及名人的資訊
820
2%
其它
12300
30%
其中,涉及政府與警方、涉及名人的資訊數量雖不高,但仍不免讓人懷疑有可
能是權勢者希望公眾「遺忘某些事情吧!」
3、「被遺忘權」只規範”顯性資訊” 是否應擴張到”隱性資訊”?
個人在網路上發佈(或被發佈)的訊息、圖片、文字、報導,都可以直觀察覺,
屬於「顯性資訊」,但是在大數據(Big Data)的現代網路環境,所有人的上網
行為,都會透過Cookies等技術,在使用者事先授權或知曉但無異議,甚至知曉
但不了解的情況下,被記錄下所有或部分的上網行為,例如瀏覽紀錄、網購記
錄、影音觀賞記錄、即時聊天內容/對像記錄、網路遊戲記錄,甚至求職記錄、
就醫掛號記錄等…
這些資訊經過特殊的演算法分析後,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例如商業市場分析
,精準的廣告投放,職業媒合等…但當網路使用者不再使用該網站的服務,例
如一個求職者透過人力網站找到工作後,或是不再使用某個社群網站後,是否
能引援「被遺忘權」的法理,要求該網站不但刪除履歷、文字、照片…等資訊
外(通常這些資訊也授權使用者自行刪除,此處是指該網站的原始記錄徹底清除
)更重要的是,刪除該網站所收集到的所有隱性資訊…
但是,連隱性數據是否有被偵測與使用,當事人都難以察覺,真有人提出請求
,亦難確認有被落實執行,但這些資訊如果被惡意利用,甚至被破解,找到原
始資訊來源是誰,影響可能較顯性資訊更大。故在我國個資法修定時,似也應
將隱性資訊如何保護,納入立法考量之中。
3.新聞連結:
http://ppt.cc/IzJK
4.備註:
如果台灣的個資法也通過被遺忘權條款,可能諾富特就會跑去申請,希望
大家遺忘這次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