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hootony (AT(憤青ing))》之銘言:
: 看到一則新聞說「美國最高法院決議警方在搜索嫌犯的手機時,必須持有搜索票」,不得
: 不說一下昨天的一個狀況,實在讓人憤怒:
: 昨天烏來行動之後,午夜召開的偵查庭中,某位檢察官在庭訊一開始就要求我們的某位成
: 員繳出手機,甚至當庭親自滑手機,檢視我們成員手機內的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之後隨
: 即表示要扣押,經過折衝之後才改為要求我們成員日後提供螢幕截圖。
: 另外一位夥伴的手機更是直接被扣押作為證物,只因為他在現場負責攝影、蒐證等自我保
: 護的動作。以上程序完全沒有妥善的「搜索票」等程序,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權,在沒有
: 明確的證據佐證手機是犯罪工具之前,到底有什麼權力可以直接檢視甚至是扣押我們夥伴
: 的手機?
: 這樣日後檢察官是否可以隨便用一些理由,就輕易地沒收、扣押、檢視人民的一切通訊工
: 具?當前的臺灣法律或許確實賦予檢察官這種權力,但我們必須問:這種可能無限擴張的
: 權力,是否果真正當?它難道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國家暴力嗎?
: https://www.facebook.com/dennis.wei.90/posts/818410921504606
為何不行
刑訴法130 131條不就賦予檢察官 檢事官 司法警察逕行搜索的權利
這法條不是因為你魏先生被捕後才修改的
是一直都在那裡
都被捕召開偵查庭了
還在那邊說檢察官沒權力
如果有疑問 大可以請義務律師告那位檢察官妨害秘密罪
不用在那邊國家暴力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