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魏揚FB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4-06-27 23:30:40
※ 引述《yahootony (AT(憤青ing))》之銘言:
: 看到一則新聞說「美國最高法院決議警方在搜索嫌犯的手機時,必須持有搜索票」,不得
: 不說一下昨天的一個狀況,實在讓人憤怒:
: 昨天烏來行動之後,午夜召開的偵查庭中,某位檢察官在庭訊一開始就要求我們的某位成
: 員繳出手機,甚至當庭親自滑手機,檢視我們成員手機內的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之後隨
: 即表示要扣押,經過折衝之後才改為要求我們成員日後提供螢幕截圖。
: 另外一位夥伴的手機更是直接被扣押作為證物,只因為他在現場負責攝影、蒐證等自我保
: 護的動作。以上程序完全沒有妥善的「搜索票」等程序,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權,在沒有
: 明確的證據佐證手機是犯罪工具之前,到底有什麼權力可以直接檢視甚至是扣押我們夥伴
: 的手機?
: 這樣日後檢察官是否可以隨便用一些理由,就輕易地沒收、扣押、檢視人民的一切通訊工
: 具?當前的臺灣法律或許確實賦予檢察官這種權力,但我們必須問:這種可能無限擴張的
: 權力,是否果真正當?它難道不會成為另外一種國家暴力嗎?
: https://www.facebook.com/dennis.wei.90/posts/818410921504606
為何不行
刑訴法130 131條不就賦予檢察官 檢事官 司法警察逕行搜索的權利
這法條不是因為你魏先生被捕後才修改的
是一直都在那裡
都被捕召開偵查庭了
還在那邊說檢察官沒權力
如果有疑問 大可以請義務律師告那位檢察官妨害秘密罪
不用在那邊國家暴力云云
作者: photopower (powermoney)   2014-06-27 23:31:00
我比較好奇張所到之處每戶一到五樓都掛國旗警察會怎樣
作者: opball (謝謝你,兄弟)   2014-06-27 23:32:00
好了300+100
作者: kinda (天天)   2014-06-27 23:32:00
原PO 請你文章最後 再多看兩次
作者: pophitjazz (沒有暱稱)   2014-06-27 23:34:00
補血....XD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4-06-27 23:35:00
手機不是犯罪工具不能扣押 加油好嗎 頗喝
作者: leowesley (良)   2014-06-27 23:37:00
花果山吱吱會叫你下去領五百
作者: homerunball   2014-06-27 23:37:00
那我考上檢察官以後可以搜索正妹的小褲褲嗎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4-06-27 23:37:00
自己都說是偵查庭 唉唉有說扣押嗎 頗喝加油好嗎 你的法條有說扣押嗎只有搜索 但是不能打開看裡面的內容 要經過本人同意
作者: irbbb (小來)   2014-06-27 23:38:00
暴民只會先犯法 再來吠國家暴力 司法不公 你不知道嗎
作者: FrankChaung (~~~~)   2014-06-27 23:39:00
妳知道130的立法目的適用限制嗎?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4-06-27 23:40:00
更何況你都說偵查庭了 請問是逮捕?拘提?羈押? 頗喝
作者: jame2408 (冰)   2014-06-27 23:40:00
人家說這條無限上綱會侵害隱私!提出認為要改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4-06-27 23:41:00
乾脆說 可以直接掰開肛門檢查違禁品好了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6-27 23:42:00
s81048112請你把刑訴第137條大聲念出來 加油好嗎?
作者: jame2408 (冰)   2014-06-27 23:42:00
你跳針說有法條!文不對題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6-27 23:44:00
有爭議的只是適用130的即時性,不過實務上大多... 呵呵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4-06-27 23:44:00
所以手機是犯罪工具? 可以任意扣押?
作者: Re12345 (GF#2)   2014-06-27 23:45:00
手機當然可以交出去但沒有告知解鎖密碼的義務
作者: cjepj   2014-06-27 23:46:00
憑什麼認定手機是"應扣押之物"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6-27 23:46:00
阿就刑訴就122條啊... 連統神鍵盤都可以扣押了不是?
作者: homerunball   2014-06-27 23:48:00
說你通姦就通姦~大人~快鍘他
作者: whalecell (宅宅精靈)   2014-06-27 23:49:00
顆顆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4-06-27 23:49:00
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所以要先有搜索票阿
作者: cccwei (超級喜歡郭泓志)   2014-06-27 23:50:00
重點不在那邊吧.. 重點是執行搜索時.. 他依130條幹嘛要票?
作者: abe10   2014-06-27 23:51:00
慘惹 你要被檢舉了 罪名:質疑學運英雄 挑釁 引戰學生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4-06-27 23:51:00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本人同意"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4-06-27 23:52:00
那130 131你跳過不看?
作者: isacjvdov (感覺不會騙人)   2014-06-27 23:54:00
難得有頭腦清楚的人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4-06-27 23:54:00
130=>逮捕?拘提?羈押? 偵查庭耶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4-06-27 23:57:00
難道你認為偵查庭不是偵查中嗎?
作者: jiern (jiern)   2014-06-28 00:01:00
別跟有學生證的人講法律 只是在浪費你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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