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un1028 (小希)》之銘言:
: 在台灣當小三會被告通奸
: 最後真的有人被關?還是頂多罰錢?
: 不過去當有錢人的小三被告後男生要是還力挺小三 請個律師團
: 那原配真的只能哭哭了
: 法律真的是保護有錢人的
你不要再造謠了好嗎?雖然我不是18124會為了嗎宗痛護航護到自己人格不見,
可是根據行政學權威陳志宇老師的說法,根據德國民法學界的說法是:
外遇不過是晚一點點遇到真正心愛的人而已,不應該因為道德的理由而把外遇雙方關起來,
所以實務上真正外遇的案件是宣判六個月或更短而且可以易科罰金,
除非你是在法院上嗆法官說:怎麼樣你行嗎?這種挑釁的行為,不然的話,
要被判到六個月以上在真正的實務上有很大的困難懂不懂啊!!
補個八卦好了:外遇案件基本上有公證人或是辯護人幫你說話就可以了,還不需要律師,
因為法官基本上都有一個共識,那就是外遇不是罪惡,只是晚一點遇到對的人而已,
不然你去問薇閣立委或是劈腿彎彎,他們也可以做證說我的說法是對的好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