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將避用 「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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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編譯彭淮棟/綜合報導】
2014.06.30 06:04 pm
日本政府力求解禁集體自衛權,方式不是修憲,而是修改憲法解釋。共同社報導,日本將在
7月1日的內閣會議中決定修改憲法解釋,報導說,關於集體自衛權解禁後的安全保障法制,
日本政府考慮,修改相關法律時不使用「集體自衛權」一詞,也就是不區別於個別自衛權,
而使用日本憲法允許的「行使武力」、「自衛措施」等方式表述。
報導說,不使用「集體自衛權」一詞,目的在淡化「他國以第三國為目標行使武力攻擊時,
日本可對該國實施反擊」的印象。
另外一個目的是,和自民黨聯合執政的公明黨對行使集體自衛權立場慎重,避用「集體自衛
權」一詞,有使政策轉變模糊化的效果,可顧該黨感受。
日本內閣7月1日決定修改憲法解釋之後,就會著手制訂相關法律修正案,以便將來遇到要為
運送日本僑民的美軍船艦護航、攔截射向美國的導彈時,有法律依據。報導說,要修改的相
關法律,包括〈自衛隊法〉、〈周邊事態法〉等十餘部法律。日本官員說,「國際法對集體
自衛權和個別自衛權說法不一,但國內法統一使用『行使武力』就行了」。
報導說,在日本內閣要決定的最終文案裡,「集體自衛權」字樣只出現一次。關於他國針對
日本以外國家的攻擊,文案提出「國民的權利被徹底剝奪的危險明顯存在」等條件,表示日
本憲法在這類時候允許行使武力,並且表示,「在國際法上,視不同情況,集體自衛權可以
成為行使武力的依據」。
報導說,日本政府似乎有意藉此強調,與國際通用、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集體自衛權
概念相較之下,日本採取的集體自衛權含義更為有限,而且不會和現行憲法禁止行使集體自
衛權的解釋發生法律上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