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點說
監察院主要是對「公務人員」的行政違法彈劾至公懲會(相當司法機關)做懲戒決定;
檢察官主要是對違反刑事法規之「犯罪行為」彈劾至法院進行刑事訴訟,兩者有本質上差
別。
並且偉大的法律還要檢察官除了訴追犯罪外,有時還要做一些五四三的工作(例如聲請宣
告死亡、聲請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等)。
可愛的孫逸仙先生以為將監察權分離出立法權,就可以不受「人治」獨立行使彈劾等工作
;但以前是可行的,因為以前的監察院委員是「民選的」(但遺憾的是根據國民黨時期中
國版圖定德選舉名額),所以免強有分擔立法院職權的功能。
現在監察委員改成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大家就知道會發生甚麼事了。
持平說,這屆監委有滿多法律專長;但悲哀的是因為採委員制,故進行糾舉彈劾時必須會
議決定,彈劾糾舉的都是國民黨黨員,怎可能通過?
因此,最好的大道就是將監察院從憲法根本上廢掉;不然就是透過法律位階刪除監委的報
酬成無給職,某種程度上等於凍結監察院。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 引述《coloryen (夕陽武士)》之銘言:
: : 監察院的監察委員空有獨立性,但不專業,功效不彰,
: : 法務部的檢察官很專業,但欠缺獨立性,容易受政治力左右,
: : 其實最好的方式是將檢察官改隸監察院之下,可一舉兩得。
: 違背三權分立原則
: 檢查官代表行政權
: 監察權當初是從立法權分出來的,
: 把行政權改到監察院,嚴重侵害憲政架構
: 可以把憲政概念弄清楚一點
: 廢掉監察院,只是讓監查權回歸到立法院立法委員手上而已
: 廢掉考試院,只是放考試權回歸到行政院而已
: 臺灣可以信賴立法委員行使調查權,那回歸到立法院也是沒差
: 問題是,立法委員好像是不被信賴的一群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