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偵訊室當炮間 色警和解判緩刑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7-01 16:37:08
: 醜聞曝光。彰化地院今天審結,法官認為鄭男(44歲)身為執法人員,卻難忍淫慾,
: 與女嫌犯(36 歲)在縣警局偵訊室性交,
: 事後鄭男賠女嫌犯90萬元,雙方和解,
: 法官審酌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決鄭男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
: 且要求鄭男於緩刑期間向公益團體提供240小時的義務勞務。
這判決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刑法第228條第1項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判 一年有期徒刑 是合法的
接下來就是看 有沒有資格緩刑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1.一年有期徒刑宣告 符合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之資格。
2.法院宣告了最長的五年緩刑期間
3.被告向被害人支付了90萬的和解金。
4.被告又必須作240小時最高程度的義務勞務
所以這個緩刑判得有問題嗎?!
其實所謂利用權勢性交 跟 強制性交是有差距的
其實女嫌犯也是因為想要減少一下罪行 所以才配合那個警察幹的XD
如果當場幹完以後 女嫌犯直接咬出警察強暴她 那就會用強制性交罪辦理
那就是刑法221條的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沒緩刑的機會了
這樣一砲90萬 真的是頗貴阿XDDDDD 重點是連工作都不保了
作者: chris7 (喉頭一甜)   2014-07-01 16:40:00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啥一定要判1年 不能5年??
作者: archon (內湖流川楓)   2014-07-01 16:45:00
考慮到鄭警還是送了毒品案,堅守崗位,網開一面 A_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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