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ubarking (去旅遊吧...)》之銘言:
: 我老婆在青年公園那間
: 就是因為看一個產品看太久
: 結果被誤會
: 要搜包包
: 當然是很不爽
: 結果包包搜完之後
: 發現沒有 也只是笑笑說不好意思
: 之後就拿一些贈品要送
: 也是不了了之
: 請問一下大家
: 如果當場被要求搜包包
: 可以拒絕嗎?還是該怎麼做
當場拒絕啊!
不然沒見過世面的店家 看到鄉民的30cm 就懷疑藏東西在裡面
這樣就要脫褲子讓他檢查嗎? 一想也知道沒有道理
不想跟他耗的就直接走掉!
想跟他耗的話
簡單點的 就是大聲嚷嚷讓店裡其他顧客知道
請他們作證
笑笑的問店家如果包包裡面沒東西的話 店家要怎麼賠償你?
讓他知難而退
強硬點的
就是拿法條來嗆他 要店家說清楚 憑什麼懷疑你偷東西
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你什麼都沒做 當然不會因為店家的臆測就變為現行犯
無憑無據說你偷東西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要搜你包包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一來 干擾其他顧客的購買意願
二來 店家本身也不一定有什麼法律知識
到這一步的話 店家應該也會摸著鼻子退縮了!
至於叫警察來的話
因為警察的素質不一 所以很難講後續怎麼發展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這個個案的情形不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
所以要看包包的話除非你同意 不然就是要搜索票
另外有推文提到
警察利用131第二項的只有對物的搜索權,但這項只有檢察官有,
通常偷吃步就是打電話給檢方請求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
不過我想檢察官應該不會像警察那麼蠢 搞不好警察還被訓咧
警察堅持要搜索的話 也是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適用
可以再提醒警察強制罪的問題
不過避免麻煩在店家想叫警察來的時候
先嗆店家 無憑無據的話 可能有誣告罪的問題唷
讓他再縮一次 畢竟他也沒證據 應該也不會太強硬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