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憂鬱症不一定會自殺 法官判賠溺斃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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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名黃姓男子騎腳踏車出門12小時後,被發現陳屍在距家16公里外的海邊,家屬申請
五百萬元意外身故理賠,卻遭保險公司以黃男有憂鬱症及體內有安眠藥成份等理由,認定
是自殺而拒賠,家屬遂提告。彰化地院 審結全案,認定無事證證明黃男是自殺,判決保
險公司敗訴。
保險公司庭訊表示,經調查黃男病歷等資料,查出黃男有重度抑鬱症,且因此長期失眠有
一年之久,還曾因服用藥物過量中毒被送醫急救,此外,黃男死後體內被驗出含有安眠藥
成分,若非黃男出於己意尋死,不會服用安眠藥且跨越岸邊護欄,並穿越數十公尺長沙洲
後,因不諳水性而溺斃陳屍於蚵棚。
黃男家屬說,檢方相驗屍體證明書未勾選意外,也未勾選自殺,難認為是自殺,黃男生前
並無重大疾病,也未積欠鉅款,生活作息、工作都正常,實無執意自戕、棄小孩於不顧之
理,自殺者會有遺書,或對親友透露輕生念頭,這才符合常理,而黃男被發現時身上還帶
有現金一萬多元,實難認定其落水死亡是自殺。
法官審理認為,單親的黃男雖生活壓力較大,但也不能以其生活壓力大,且有精神病史,
即推斷其會自殺,此外,更不能以黃男體內有安眠藥成份,就說其有自殺意圖,兩者間並
無必然關係,而黃男有海釣、溪釣習慣,夜間到海邊釣魚很正常,其陳屍處雖不適合釣魚
,但屍體很可能是從他處飄流過來。
法官指出,依保險法規定,保險理賠有疑義時,應為有利被保險人的解釋,再者,黃男
1994年起即投保,如欲自殺而讓繼承人領取保險金,何須等待近二十年?在沒有相關事證
證明黃男是自殺下,其家人要求理賠意外身故保險金有理,保險公司應理賠五百萬元理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