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府管太多:三審須請律師「逼窮人棄權」

作者: zhaomine801 (暴龍推事)   2014-07-05 10:05:20
現在要開始戰律師了嗎
實習律師在台北薪水已經突破低於4萬了,一個月賺好幾十萬的都是人脈好的資深老道長
隨便一個菜鳥工程師都比菜鳥律師薪水高,我想沒甚麼好戰的
整部法律需要律師強制代理的有:
1) 上訴民事/刑事/行政第三審
2) 刑事自訴
3) 刑事提起交付審判(就是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服再議過,得聲請法院
逕為審酌是否起訴)
4) 刑事認罪協商判決程序
再來是有些案件的終極審級是在二審,這當然不涉及是否律師強制代理的問題
處此之外,當事人都得自己打官司
這新聞再吵的上訴三審,別稱叫法律審,刑事上訴要件過關後,就審酌上訴狀所指摘下級
審的判決不當是否有理由。通常這些都涉及專業的法律知識及操作,一般就算學過法律的
學生有些實務上的眉眉角角可能還不清楚,所以必須要請律師,不然徒浪費其他人使用法
院資源的權利。
當然大家常聽到有些「素人」自己打官司還贏的例子,我只說這真的不是一般人可以模仿
的,就跟有病就看醫生的道理一樣,自己可以選擇買成藥普拿疼吃一吃休息,可能就好了
;同時也可以去醫院掛號諮詢律師,做深入的檢查對症下藥。
另有版友說律師或法律人都在賣弄專有名詞,我只能說這就是專業。想想自己所學的專業
領域不是也常常有些專有名詞,有時已經定義後,非該領域的人還是不懂是甚麼意思,難
到要叫他們也把那些名詞全翻成白話?!
說道白話法律用語,請上網找中國的法律,絕對超白話;但看過的人沒有一個想要改成那
樣。
※ 引述《gjsjhang (臺灣杉-Biang)》之銘言:
: 政府管太多:三審須請律師「逼窮人棄權」(Apple)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05/35939156
: 【記者許淑惠╱綜合報導】張姓男子因醫療糾紛提告要求醫院賠償,他無業名下無財產,
: 沒錢打官司,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盼暫時免繳裁判費、繼續打官司,但法院以他未說明
: 為何無法工作,駁回他的聲請,張不服提抗告到最高法院,卻被要求須僱用律師才能抗告
: ,另名王姓民眾也有類似情況,氣罵就是沒錢才要幫忙,政府這種規定實在不合理、管太
: 多。
: 王男先前控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而聲請訴訟救助,希望暫時免繳裁判費被駁回,因而提起
: 抗告到三審,但法院回覆,卻要求他委任律師,或以具律師資格的關係人當代理人協助打
: 官司,才能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且須先繳納1千元裁判費。
: 王男不滿表示,「就是要申請訴訟救助了,哪裡有錢請律師、繳交訴訟費用?」
: 另名王小姐則因糾紛與他人打官司,也準備上訴三審,她認為「我的案子並不難,自己也
: 有能力寫狀紙,卻得花錢找律師,這簡直如同變相逼我放棄三審訴訟的權利,管太多了。
: 」
: 除非本人是律師
: 律師徐承蔭表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 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就不在此限。另
: 外,上訴人的配偶等親屬,若有律師資格,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可當訴訟代理人,即不須
: 委任律師,否則不論是上訴人或被上訴人,依此規定,只要是民事案件要上訴第三審,除
: 了不得上訴的案件以外,都得委任律師。
: 【司法院回應】
: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陳駿璧表示,第三審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法律審的要件嚴格,所以有
: 必要須由具備法學素養及實務經驗者,才能勝任,因此立法才會如此規定,有些民眾或許
: 認為訴訟救助案件提抗告很簡單,為何一定要委任律師?但那只是部分上訴案件的類型,
: 多數如選任臨時管理人、停止執行等案件,法律構成要件很複雜。
: 三審非辯論事實
: 此外,若是上訴三審的案件需要言詞辯論,已非針對事實辯論,而是針對法律要件,更需
: 要具專業法學素養。所以,當事人就案件應該稍做判斷,衡量上訴必要性,也可避免浪費
: 司法資源。
作者: ROCKMANX6 ( )   2014-07-05 10:07:00
實習律師什麼時候有4萬了?這麼好?
作者: kutkin ( )   2014-07-05 10:10:00
薪水少要問你的學長,別歸咎鄉民隨便一個菜鳥工程師都比較高(4萬?)
作者: todai5566 (偷帶五六哥)   2014-07-05 10:12:00
我以前實習的時候就4萬啊 不過那是好幾年前了
作者: kwinner (天花板)   2014-07-05 10:20:00
我相信有多重宇宙的存在
作者: ROCKMANX6 ( )   2014-07-05 10:22:00
這個幾是大於5了吧?
作者: ruqoo (nishimura)   2014-07-05 10:26:00
4萬...3年前的某間連2萬5都不到XD雖然扣掉律訓也不過5個月而已..
作者: todai5566 (偷帶五六哥)   2014-07-05 10:27:00
是的 但那是仁愛路某血尿事務所 現在實習新可能還是4萬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4-07-05 10:33:00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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