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sda (拉斯達)》之銘言:
: 姑且不論第三審
: 譬如行政院打傷學生這種案子
: 在當事人有錄影,有相關證據足以確認構成要件該當的情況
: 與隸屬行政體系的司法官又有不信任情形
: 憑什麼不能提出自訴?
自訴強制代理不是針對行政院打學生
而是單純認為人民自訴的話,那麼自訴品質有保障時才不會浪費司法資源
同時也可以防止濫訴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的話律師有律師倫理規範
如果當事人自訴內容太天馬行空,律師就照寫不依照法律專業判斷的話
律師可是會被送律師懲戒委員會
: 我不知道為什麼會連律師也覺得限制人民訴訟權
: 從國家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的角度出發、或是從司法改革的方向來看
: 會是個正確的事情。
因為法院很忙,養一個法官一年花將近200萬,全台灣有2000位法官
司法實務一直都處在錢要花的少,訴訟品質又要好的尷尬處境
到最後不是像台灣一樣壓榨法官人力
或者就是學德國是不管任何訴訟,任何審級,只要上法院一律律師強制代理
不然就是學米國放任檢察官恐嚇當事人要認罪協商,90%的刑事交給非法官的民間人士審判
(結果米國到最後上法院沒有律師還是洗洗睡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