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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測船窺台 馬政府不設防
2014-07-06
透過我學研機關申請 即可暢行台灣海域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科技部最近檢討行政命令,仍賦予中國至台灣海域從
事海洋研究的權利,而外國學術機構欲申請須透過使領館提出,以彰顯我海洋主
權,但中國僅透過台灣學術研究機關申請即可,對此雙重標準,學者批評,從申
請程序可看出馬政府「一中」思維,根本不該讓中國海測船藉科研名義暢行台灣
海域。
學者:中國犯台敵意未減 我應直接禁止
另有學者強調,中國犯台敵意未減,我方應直接禁止中國船隻與人員來台從事相
關研究。
科技部預告修正「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
法修正草案」,過去對於中國與外國來台研究,一般人民即可申請許可,現改由
學術研究機構提出;中國學術研究機構須由合作的台灣學術研究機構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外國學術研究機構則須透過雙方的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提出。
科技部解釋,該許可辦法從二○○○年實施以來,最近僅有一件中國福建省地震
局的申請案,但因相關部會對於中國研究船有疑慮,故未通過,其他國家則有十
餘件研究案。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並未禁止中國來台研究
,相關子法必須照辦;至於中國與外國申請程序的差異,過去一向如此。
海洋科研成果 可供軍事與經濟侵略之用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說,海洋科研幾乎皆可轉為軍事與經濟侵略之用,中國
專家多次公開表示「海洋科研是以科學研究為名,竊取海洋情報,以便侵略海洋
資源,做為爭霸海洋、侵略和掠奪政策的一種工具。」他認為,在國安疑慮未解
之下,科技部應比照兩岸條例,對中國與外國船舶分開處理的方式,限縮中國來
台進行海洋科研。
姜強調,縱使要開放國際合作,也應設法凸顯我管轄權,「海洋法公約」或聯合
國「海洋事務與海洋法處」均建議由外交管道提出申請。在兩岸特殊情況下,中
國外交部不可能向台灣提出申請,但至少應要求研究機構主管部會或海協會提出
,如此也可彰顯馬總統說的「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認為,中國海洋調查船除一般水文、海洋資源及石油探勘
外,極有可能從事軍事情報蒐集。在中國犯台敵意未減下,科技部如要修法檢討
,就應直接禁止中國船隻與人員來台從事相關研究,而非把中國與台灣當成同一
國,省去由海協會提出申請的程序,難道是要兩岸共享大陸礁層與經濟海域的主
權與資源?
3.新聞連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93637
4.備註:
國安最大的破洞就在宗痛府..
(某人連出生地是在香港還是深圳都是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