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eslarace (文以載é“)
2014-07-08 12:35:21安安~
小魯我每天的樂趣就是上八卦板
看鄉民轉錄的新聞以及各色神推文
不過小魯一直很疑惑
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Ⅰ.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Ⅱ.前項第1款所稱公文,
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雖說僅就事實撰寫的新聞非為著作權之標的,
然台灣之新聞多半為記者在撰文時,除事實描述外又增加記者個人見解點評。
應該可以作為著作權之標的了。
現在鄉民每天轉文很開心,(重製、公開傳輸)
會不會有一天被算總賬呢?
有沒有轉錄新聞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