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51091 (鴨子)》之銘言:
: 睡前手動底置 幫高調
: 這篇竟然被洗到那麼後面去
: 台灣是亞洲民主自由堡壘
: 既然對岸已經承認台灣屬於美帝
: 那就請美帝趕快派兵 正式接收台灣
: 趕走KMT讓他們回大陸老家
KMT是誰請來台灣?
美帝
1945年國民政府來台是有按照戰爭法設立「軍政府」與「民政府」。
同時任命陳儀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總司令。
二戰結束
美 帝 → 打贏大日本帝國
↓
國民政府
(代為管理台灣)
↙ ↘
軍政府 民政府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臺灣軍管區司令部」 台灣省政府
↓ ↓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凍省
權力位階
美 帝
(美國總統)
↓
軍政府
↓
民政府
鄉民講沒用的組織,怎麼不廢掉?
這是在「國際戰爭法」架構下的民政府,廢不得。
尤其「台灣省政府」還在等鄉民(本土台灣人)用國際法爭取戰敗國該有的人權。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府)依法必須用「當地人民」治理民政。
陳儀在1945年10月—1947年4月擔任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首長是「違反戰爭法」。
請見表2
權力位階
美 帝
(美國總統)
↓
軍政府
↓
民政府
下列戰爭後佔領地之軍事政府移轉情況:
(一) 關島(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NAVY),1950年07月01日生效之
GuamOrganic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民政府)。
(二) 菲律賓(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美國殖民政府),1934年03月24
日生效之Tydings McDuffie Act,US Commonwealth 再演變成獨立建國。
(三) 波多黎各(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1900 Foraker Act(美國殖民
政府),1917Jones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US Commonwealth。
(四) 古巴(美西戰爭直接佔領),USMG,Platt Amendment,再演變成獨立建國政
府。
(五) 南朝鮮(二戰後佔領),USMG,南朝鮮民政府,獨立建國政府。
(六) 北朝鮮(二戰後佔領),蘇聯軍事政府(Soviet Civil Authority),北朝
鮮民政府,獨立建國政府。
(七) 琉球群島(二戰後聯合國託管轉交美軍代行),USMG,1971年06月17日簽定
Ryukyu Reversion Agreement,美軍交回日本後,變成日本沖繩縣。
(八) 台灣群島(太平洋戰後,日本放棄)USMG,中華民國代理佔領,一九七九年
後,改由台灣當局(流亡中國在台灣政權)佔領至今。
住民自決、抗議水母賣台
如果引用的法源經不起檢驗,程序上也錯誤,甚至連抗議對象都弄錯。
是要如何吸引鄉民認同呢? 總之躲在幕後的兇手,就是「美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