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上下游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妙管家向主婦聯盟求償1,600萬訴訟 法官: 請提出洗衣精可添加百滅寧的法規依據
國內清潔劑大廠「妙管家」因不滿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揭露其洗衣精產品含有殺蟲劑百滅
寧造成銷量大跌,起訴求償近新台幣1,600萬元一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首度開庭審理。
法官對於百滅寧能否加入洗衣精,添加是否須標示,以及廠商宣稱可添加的相關法規依據
為何,認為有諸多爭議待釐清,要求雙方再補提資料。
此外,法官認為妙管家將營業損失新台幣1,600萬元,全部歸咎於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開
記者會所造成,認為證據不夠充分,尚無法證明兩者間有因果關係,要求妙管家再補提資
料。
妙管家含殺蟲劑訴訟
全案始於去年12月3日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偕同上下游新聞市集召開記者會揭露「妙
管家防螨抗敏洗衣精」含殺蟲劑百滅寧成分。但妙管家認為現行法規並未禁止添加百滅寧
,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的做法,造成妙管家聲譽受損,相關產品買氣下滑,使公司整體營
業額較前年同期減損約三成、合計近1,600萬新台幣,要求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當時的
董事長陳曼麗與秘書長黃嘉琳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並在四大報刊登澄清聲明。
妙管家提出損害金額的計算依據,是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去年12月3日召開記者會後到隔
年4月期間,整體公司銷售量較前一年同期相比,下滑了34.1%,損失金額近1.6億新台幣
。妙管家認為其營業損失的一成,與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有關,據此提起民事訴訟,索賠
1千5百88萬8753元。
不過被告委任律師認為,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當初召開記者會,僅指出妙管家一項產品含
有殺蟲劑百滅寧,但妙管家僅憑簡單的財務報表,就將所有產品銷量下滑的責任歸咎於被
告,證據太薄弱。更何況妙管家的營收損失與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召開記者會,兩者間並
無因果關係,認為妙管家的指控並不合理。
看完雙方就計算損害金額的爭論,審判長也認為妙管家的舉證尚不充分,要求原告律師再
提詳細資料證明。
本案昨日開庭,原告妙管家陣容浩大,委任三位律師蒞庭,被告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則僅
委任一位律師蒞庭,顯得勢單力薄。不過審理一開始,審判長詢問妙管家委任律師「系爭
產品是否添加百滅寧無誤?」三位律師沉默數秒之後,才由一位律師回答「沒錯」。
審判長再問原告委任律師「系爭產品有無在外包裝標示百滅寧?」,律師依舊沈默數秒後
才回答「有標示『防螨制菌劑』」。審判長隨後改問被告律師意見,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
委任律師江信志指出妙管家只在爭議產品外標示「澳洲Health Guard 防蟎抗菌劑」。
法規管理不明,造成審判困難
審理過程中,雙方律師對百滅寧的屬性,能否添加入洗衣精,若添加是否須標示等,各說
各話。原告委任律師主張,政府沒有正面表列洗衣精可添加的物質,自然也就沒有禁止百
滅寧;被告委任律師則說,農委會有百滅寧屬性研究,但沒有規範是否可添加在洗衣精。
審判長有鑑於雙方對於百滅寧可否加入洗衣精的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依據為何,尚不清楚
,要求雙方下次開庭前再提出,以利法院發函調查。審判長也對原告委任律師說,強調百
滅寧有多好,與能否加入洗衣精當中,是兩件事,他希望原告妙管家能夠提出充分的法規
依據。
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昨日下午發出聲明稿,強調與上下游新聞市集合作召開記者會,揭露
「妙管家防螨抗敏洗衣精」宣稱的防螨功能,竟來自添加含有殺蟲劑百滅寧(Permethrin
)成份的防螨劑,是秉持成立二十多年來關懷台灣環境與大眾健康生活權益的核心價值,
與發自於公益的關懷,持續實踐環保的理念。
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強調,記者會中對於妙管家洗衣精內所含有的百滅寧描述,符合農委
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公布之資訊,並無不實陳述;針對日常生活清潔用品的抽驗檢測,
也善盡公益團體的查證義務。
此外,記者會依據檢測結果報告及專家學者意見所進行的合理陳述與評論,並未不法侵害
妙管家公司的商譽權。因此,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無須刊登澄清聲明與負擔妙管家公司的
營業損失。
妙管家委任律師游開雄則表示,全案因尚在審理,他不便對外發表任何意見。
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也呼籲清潔劑的製造廠商,在生產產品時應注重對社會和自然環境造
成的影響,政府主管機關則應儘快修訂洗衣精產品的CNS國家標準,善盡為消費者與環
境把關的責任。
3.新聞連結: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53135/
4.備註: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03/34928081/
妙管家取消旅遊 清明放假不補班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ct.asp?xItem=55333&ctNode=3867&mp=117010
違反勞基法公布區
最後異動時間:2014-06-10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