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虛烏有吧
離開ptt少看謠言比較好
我就真的去找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20140403公布版.doc
看一看以後 說實在的 連平面媒體也超偏頗
其中草案第13條
修正理由 與前 後(甲乙案) 條文
我覺得沒啥差別
只是增加契約彈性空間
而非都歸老闆所有
ㄎㄎ
※ 引述《Redegg66 (紅蛋66)》之銘言:
: 這是對自由創作或投稿創作的影響比較大
: 比如說寫一篇文章或一個插畫投稿報章雜誌
: 報章雜誌付了稿費比如說500元吧然後登在連載上
: 那這篇文章插畫的產權是歸出版社還是原作者所有?
: 如果哪天出版社要推出一本過去經典文章插畫的大合輯
: 收錄這篇文章插畫
: 那原作者能不能拿到更多的稿費?
: 或者之後原作者跟別家出版社簽契約要獨立出作品集
: 收錄這篇文章插畫 那當年投稿的出版社是不是可以跳出來抗議?
: 如果真的想保障投稿作品權利 原作者是每次投稿賺500元都要簽一次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