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三立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7月9日多人到智慧局要求暫停修法。
記者黃郁棋/綜合報導
今天(7月9日)很多人來到台大側門智慧局一樓廣場,要求《著作權法》「暫停修法」!
理由在於,若修法過後確定實行新的著作權法第十三條「乙案」,台灣創作人將會失去著
作人身份,出資者成為產品的《智慧財產權》擁有者以及《著作人》雙重身份。包括陳建
寧、方文山、丁曉雯、陳樂融等創作者都疾呼,應該暫停修法。
智慧局在103年4月3日公佈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要修正現行著作權法的多項內容
;其中爭議最大的,是《著作權法第十三項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
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在這條修正案中,連「著作人」都定義給「僱用人」(資方),讓許多創作者大呼:「千
萬不可以!」相較於現行的著作人條文:「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
作人。」明顯更加偏向資方、模仿美國著作權法201條B項,原創者將無法獲得「著作人格
權」的保護,著作人屬於僱主(Employer)。
▲美國的著作權法。
所謂著作人格權,主要是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該項權利因具
有一身專屬性,故不得讓與或繼承。但是一旦著作權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乙案通過了,原創
者將會失去「著作人」的身份,正式成為對作品「最熟悉的陌生人」。
對資方而言,他們會認為:「我出錢請你來製作A產品,一切產品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著
作權屬於我,有什麼不對?沒有我,你有辦法商業發表自己的產品嗎?」但是對創作人而
言,他們認為:「智慧財產權歸僱主理所當然,但是連著作人都屬於僱主,簡直就像把自
己的小孩送給別人,自己只是代理孕母一樣的無奈。」因此,7月9日多人前往智慧局要求
暫停修法。
▲一旦「乙案」過關,受雇者為公司所做作品,將不具備著作人身份。(圖/記者黃郁棋
攝)
在修法中,對於乙案的解釋如下:
「惟依現行國內實務,受雇人基於僱傭關係,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自係在雇用人之指揮
監督下,利用雇用人提供之軟、硬體設備、資金及人力等所完成,為便於後續將著作公開
發表及改作等利用,雇用人多依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
表示為了方便後續的公開發表依舊改作,所以將「著作人」歸於資方,若有例外,則特別
在契約中規範即可。但是受僱者在談判中能佔據主導地位者明顯較少,修法後,著作人將
預設歸給資方(僱傭者),確實對創作人較為不利,且將使得創作人「預設」失去著作人
格權的保護,也難怪這麼多人會抗議了。
3.新聞連結:
http://www.setnews.net/ColumnNews.aspx?PageGroupID=9&NewsID=30225&PageType=12
4.備註:
有人去現場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