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庭,法院不處理不走流程又不行,一走流程就有人怕了付錢消災目的就
: : 達到,間接成為幫兇大家都很無言。
: : 像蟒蛇哥我今天才剛開完庭回來就先前鬧很大那件,事主註冊了三四十個id
: : 在ptt上四處撈,一個庭近十個被告,老老小小來了快二十人,每次告人都
: : 不來出庭的,沒車錢站內信給我,老子匯給你,讓你來台中給大家見識見
: : 識你大爺是怎麼生財有道的,不要告完人都不出庭的,怕啥小呀?
: : 呀對了八卦版就要八卦一下是吧?你老寫給別人要兩萬,跟我就要五萬?
: : 你老還真看的起我呀!
: : 呵呵。
重點是,請問在網路上註冊的「帳號」,究竟有沒有人格權?
就像職棒運動明星,一大堆人有綽號,什麼恰恰、火哥、大師兄,公眾基本上可以辨認
出綽號代表了彭政閔、張建銘、林智勝,所以你上網辱罵恰恰、火哥、大師兄,雖然沒
提到本名,但是他們還是可以告你而且成立的可能性很高。
可是要是籍籍無名的鄉民,除非超高調者如4叉貓、qn等釋放出大量「可供連結公眾辨識
其真實身份」的訊息,否則一般人如何能辨識誰是誰?
就算某帳號的持有者自認「侮辱我帳號=侮辱我」,但是該帳號只是他的持有物,是否有
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