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王金平黨籍案 國民黨緊咬「關說」

作者: WeGoYuSheng ( ♂開啟另一扇薇閣的門♂)   2014-07-11 15:37:42
蘋果日報 2014年07月11日 http://is.gd/gubpjR
立法院長王金平提起的確認國民黨黨籍存在案,一審認定國民黨撤銷王黨籍的程序違反
《人民團體組織法》規定,今年 3月判決王的黨籍存在。國民黨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再
度開庭,國民黨團律師仍緊咬王金平涉關說,且考紀會撤銷黨籍程序合法,並希望傳喚
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等關說案相關證人。王金平律師團則痛批國民黨「假民主」,黨主
席(馬英九)一個人就可主宰黨員生殺大權。
國民黨律師羅明通當庭說:「如果國會議長(王)對個案關說,與法國前總統(沙柯吉)涉
關說被羈押一樣情節重大。」王金平的律師許英傑則以監察院今年 1月出爐的調查報告
反擊,指行政院僅依特偵組監聽立法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等人的譯文及通聯紀錄,
就論斷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受王金平關說柯建銘全民電通案,已遭監察院認定「未經詢
問查證,有違嚴格證據法則」。
國民黨律師團立刻舉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去年底的調查報告,強調檢評會認定確有關說
之事。雙方律師團唇槍舌劍,互不相讓,審判長許正順表示,王金平有無關說,確實是
此案核心問題,但未裁示是否傳喚相關證人。此案將於8月8日再開庭。
作者: AllenHuang (∴'☆:∵★.\:)   2014-07-11 15:38:00
那竊聽咧
作者: AustinRivers (我盡力了Q___Q)   2014-07-11 15:39:00
馬總統也整天關說啊
作者: shine32025 ( )   2014-07-11 15:39:00
關說院長 炒股縣長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4-07-11 15:39:00
總統違憲咧
作者: emou (snoitome eurt deen I)   2014-07-11 15:39:00
689:騜不是關說 是關心
作者: CYHyen (CYHyen)   2014-07-11 15:39:00
快把王拔掉 畜生
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4-07-11 15:40:00
沙柯吉是被拘留 不是羈押....亂說一通
作者: acharles01 (lanlis)   2014-07-11 15:40:00
跟中國黨談民主
作者: bseiqwkbk (速度的力量)   2014-07-11 15:42:00
好啦!好啦!那就關說啦,滿意了嗎?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4-07-11 15:42:00
馬狗現在仍是要幹掉王 如果王真的敗訴 那就是服貿要過了新的議長一定用警察權將杯葛的綠委驅離 等著看吧到時我們又得上街了
作者: diskdie7045 (剛睡醒~)   2014-07-11 15:43:00
689:騜說你關說就是關說
作者: eqmblcor (咖小)   2014-07-11 15:45:00
不虧是689萬賤種選出來的總統 批鬥最會 治國沒半步
作者: lidiya0930 (cutie mark)   2014-07-11 15:47:00
大是大非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7-11 15:47:00
貪汙構成要件 對價不成立 顏色不對的照樣關進去就知道
作者: soultakerna   2014-07-11 15:47:00
到時候告不贏是不是又要講道德門了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7-11 15:48:00
關說的 實質不成立 也可以照樣算關說 很合情合理受賄者沒收到錢的都會被關進去了 關說沒到法官那邊影響判決的 能不能被關進去呢?看法官怎麼判囉應該不太可能啦 要是成立 那件案子判決的法官就要被追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5:50:00
所以sading7的意思是,為了反對服貿,就要縱容關說!反中最重要,關說司法不重要。縱容了王金平關說就也不能罵劉政鴻關說,黃景泰關說,讓台灣變成一個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7-11 15:51:00
殺到底了 這種事情該法官不太可能為了馬變成法官公敵
作者: Justice5566 (正義56)   2014-07-11 15:52:00
審判長抖抖的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5:52:00
有權者能夠關說的天堂,就是反中的公民要的。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7-11 15:52:00
小英雄那件案子的法官根本沒受到關切影響判決何來關說高x鵬的案子法官有受關切影響判決嗎?有 關說才成立所以說這種統媒積非成是的言論 聽聽就好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5:54:00
打電話給檢察長要求不上訴,怎麼會沒成立關說?更何況「妨礙司法公正」並不需要以發生效果為要件。
作者: shine32025 ( )   2014-07-11 15:56:00
關說要實質影響拉 疑?這不是誰說過的??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7-11 15:56:00
打給檢察總長 然後?該案子的法官有受到關切影響判決?
作者: baiya   2014-07-11 15:56:00
水母:院長好好幫我輔選,之後我再宰了你 科科科科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5:56:00
然後就關說司法啊,誰說關說司法一定要到法官?
作者: shine32025 ( )   2014-07-11 15:57:00
當初不是猛批實質影響 現在怎反而支持阿 我好亂阿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7-11 15:57:00
不需要以發生效果為要件?挖靠法律轉東轉西都可以講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5:57:00
實質影響力是在講法定權責,跟關說有什麼關係?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7-11 15:58:00
這是實質影響嗎?而是有沒構成現實 影響判決的事發生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5:58:00
譬如而被開罰單,想要送錢給警察,不管警察收不收都是行賄罪。請問各位公民,反中就應該要縱容關說嗎?一個民意代表關說司法無責的國家,是你們要的嗎?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7-11 16:03:00
關說事實成立才有罪 不然司法檢警都可以預防羈押了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04:00
關說沒有「罪」,你根本沒看法條。關說有刑事責任的話,黃世銘就辦了,何必要簽結。
作者: andersontom (鬼娃恰吉)   2014-07-11 16:05:00
小英雄 台灣有關說罪嗎?請您般法條給我看看好嗎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05:00
就是民意代表關說沒有法律責任,才需要開除黨籍。
作者: refusekkk (另類3k)   2014-07-11 16:05:00
馬囧噁心 黨內一堆貪汙都沒撤銷黨證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06:00
關說事實成立也沒罪,你都說沒有關說罪了。
作者: noah538 (星)   2014-07-11 16:08:00
萬年院長 立法效率超低落 早該開除了 關說這麼明顯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10:00
有沒有關說也是要經過調查的 然而開除黨籍的程序違法再明顯不過了
作者: ooxxman (踏上旅程)   2014-07-11 16:10:00
原來關說這麼嚴重 有嚴格抓漏的話 應可消滅台灣後門文化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10:00
檢察會調查之後認定有關說,開除程序那裡違法?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12:00
人民團體法都討論到爛囉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12:00
民進黨開除邱彰也沒有黨員投票。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13:00
不用反觀啦 國民黨不對 不代表民進黨就是對的
作者: taimu (?)   2014-07-11 16:14:00
說真的 馬英九超像在當皇帝一些小案影響不大的就放任立委投票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15:00
那也是除名才要三分之二會員投票,出會並不需要。
作者: taimu (?)   2014-07-11 16:16:00
一些跟自己有關的或想要的 就使用黨紀 要立委乖乖聽話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16:00
那也是人民賦予國民黨完全執政的權力。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4-07-11 16:18:00
假民主無誤
作者: taimu (?)   2014-07-11 16:20:00
國民黨超強的 把古代大陸的皇帝制進化了 孫中山功不可沒
作者: BingLing (壞人請別再靠近我)   2014-07-11 16:21:00
馬領導的支那黨 治國沒半步 搞鬥爭最會
作者: cms6384 (生死有命)   2014-07-11 16:21:00
張通榮關說到現在連的屁都沒處分 監察院還護航彈劾不過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22:00
張通榮都被判有罪了,還要以此來護航?
作者: sgorangeroad (=.=)   2014-07-11 16:22:00
政爭很強,怎麼面對中國就沒有這個5%強度?
作者: ahlolha (啊囉哈)   2014-07-11 16:24:00
不錯不錯 黨工繼續加油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24:00
內閣制由內閣領導行政立法??內閣制 還有順便加上可以黨紀逼迫國會議員投票???開除黨籍 不是除名????賦予政黨完全執政 代表可以給他隨興四年?
作者: ahlolha (啊囉哈)   2014-07-11 16:26:00
你跟喇叭嘴認真幹嘛 他們的智商最高就跟馬囧一樣而已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26:00
王金平是撤銷黨籍,屬於出會中的「喪失會員資格」英國內閣制,也是有黨紀,民進黨有黨紀了。
作者: hankwtc (hankkong)   2014-07-11 16:27:00
推몞名埞 面似忠貍 ☞腹鸳 水之面相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4-07-11 16:29:00
反正法院應該還是判~王金平勝訴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29:00
那請問喪失會員資格 要件是什麼這樣你能凹...喪失會員資格 要件是什麼? 程序是什麼? 跟除名差別?開除黨籍 為什麼只是喪失會員資格 不是除名?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30:00
這應該是主張違法的你要認定的吧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4-07-11 16:31:00
不要跟他辯拉 只要知道一審王勝訴就好了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31:00
人民團體是私法自治,本就應尊重團體章程。人民團體法將除名與喪失會員資格並列,表示兩者不相等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31:00
出會的三個要件 影響團體會員權利同樣重大拜託 章程應記載事項 完全沒有所謂喪失會員資格這種事你把一個人開除黨籍 說這不是除名 是在開玩笑嗎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33:00
王金平是撤銷黨籍不是開除,我可以定義是喪失會員資格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33:00
人民團體法為保障人民參與團體的權利 所以才在是否除名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34:00
從整部人民團體法來看 為了保障人民 所以才會在除名要求比較高的門檻 所以任何達到相同效果的狀況都要在這個立法目的上去解釋 所以不管是撤銷 還是開除通通都是使黨籍喪失的效果 就是除名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36:00
立法者已經清楚表示,喪失會員資格不是除名了。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36:00
就算是私法 也不是依據私法自治 就可以無視所有強制禁止規定 照你的解釋 怎樣算是除名可以這樣解釋 根本就把除名要經過會員代表投票的制度架空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37:00
我不需要知道啊,我只要知道喪失會員資格無需2/3。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37:00
違反人民團體法該條的立法精神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38:00
另外撤銷黨籍一年後可以「恢復」黨籍,而不是重新加入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38:00
架空也是立法者有意的 這種天才解釋方法 真是平生首見
作者: ahlolha (啊囉哈)   2014-07-11 16:38:00
撤銷黨籍不是開除 撤銷學籍不是退學 撤銷員工工作不是資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39:00
從撤銷的意義上 就是沒有那個資格了啦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39:00
立法者就說是喪失會員資格不代表除名,這是白紙黑字。
作者: ahlolha (啊囉哈)   2014-07-11 16:39:00
休學後一定期間內可以隨時再回去 王金平被撤銷黨籍可以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40:00
整個法律去解釋,撤銷黨籍就是喪失會員資格。「名」並沒有「除」,因為之後可以「恢復」黨籍而不是重新加入。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40:00
休學 隨時可以復學 我沒聽過契約撤銷可以隨便恢復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41:00
休學後也要下學期才能復學喔!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41:00
誰跟你說 除 就是表是以後不能恢復?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42:00
休學還可以自己決定休學多久哩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42:00
法律解釋到這邊已經很完整,國民黨開除程序並不違法。一審的判決我尊重,就看二審怎麼判。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43:00
第一 沒有一個立法者 會訂一個隨便就會被架空的法律如果有 還是有意的 那他顯然失職再來 退一萬步言 喪失會員資格 並沒有規定程序甚至不是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如果要照你的解釋 那這個就是漏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44:00
沒有規定程序就是私法自治。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44:00
洞 漏洞就要填補 等者等之 不等者不等之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45:00
要類推適用同樣影響人民權利重大的除名程序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45:00
立法者就是認為喪失會員資格無需2/3會員同意。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47:00
如果國民黨的章程沒有規定撤銷黨籍程序,那才是漏洞國民黨依照章程程序來撤銷,當然不是想怎樣就怎樣。
作者: saionepiece (台北李志高)   2014-07-11 16:50:00
小丑又在跳針了 哈哈
作者: batt0909 (小魚)   2014-07-11 16:50:00
結果一審輸了~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4-07-11 16:51:00
小英雄跳啊跳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52:00
國民黨章程 可以決定法律規定有沒有漏洞所以國民黨凌駕法律之上?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53:00
你說的漏洞是指「不是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國民黨章程記載了,在本案中漏洞在那?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53:00
你的標準完全錯亂了 是先檢視法律規定 才來決定國民黨章程
作者: LOVEMS (等到越過天空那天)   2014-07-11 16:53:00
黃世銘下台了沒呀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54:00
有無效力 程序有無違法 不是用國民黨章程來補充法律規定有沒有漏洞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54:00
要戰法律至少邏輯要清楚一點,知道現在的爭點是什麼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55:00
法律規定有漏洞,國民黨章程補齊了,所以本案程序無漏洞,這就講你懂了嗎?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55:00
不能用國民黨章程來補充 不然你拿來寫一篇文章看看如何我笑了 你還是搞不懂啊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56:00
人民團體法就喪失會員資格 完全沒定義 沒程序規定 也不是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56:00
你是不用功,還是愛說謊? 原來人民團體法規定的很清楚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57:00
為什麼還要寫兩次 他就沒規定章程要載名什麼叫喪失會員資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57:00
但是出會的程序要規定啊。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58:00
所以喪失會員資格 就不是必要記載事項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58:00
喪失會員資格或除名。(死亡不用規定了吧)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6:59:00
因為除名是出會的子集合,兩者還是不同。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6:59:00
要怎樣的程序 甚至 死亡宣告等等的 都是說明啊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7:00:00
所以規定出會,就是死亡、除名、喪失會員資格這三者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7:00:00
私法自治可以這樣凹 笑死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7:01:00
不可以是出會,這就沒有漏洞。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7:01:00
好啦 靠你解釋啦 去當大法官好了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7:02:00
自己選擇變成自由要件的喪失會員資格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7:02:00
出會有三種方法,明訂除名,就已經是出會程序了。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7:03:00
我不想浪費時間了 法律漏了規定 不代表可以隨意解釋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7:03:00
定,只要規定在章程,就合人民團體法。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7:04:00
大影響 是不可能可以任意為之的是不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也不是你說的算 就算他不是憲法上的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7:04:00
此「會籍」權利非彼「人民」權利。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7:05:00
權利 我法律要保護 難道不行嗎 同一個法律 可以這樣自由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7:05:00
法律要保護當然行,法律不保護也行啊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7:06:00
他是選擇了保護 不是你說的不保護
作者: 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   2014-07-11 17:06:00
人民團體選擇,喪失會員資格的程序由人民團體自訂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7-11 17:07:00
效果跟除名一樣 接近 影響同樣重大的 喪失會員資格就變成可以任意規定 你說的完全違反人民團體法意旨啊
作者: MacOSX10   2014-07-11 17:16:00
[新聞] 馬英九火力全開批綠 要求全黨團結一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