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婦賣屋 竟課210萬奢稅
法規瑕疵 單親媽:逼我走絕路
2014年07月13日 蘋果日報
【郭建伸╱台北報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3年前上路,原本是要
課炒房大戶的稅,沒想到也殃及窮人!單親媽媽惠如(化名)向《蘋果》哭訴,因為生計
困難,本想將僅有的房子賣掉度難關,卻因不熟悉規定,反遭課210萬元奢侈稅,讓原本
背負債務的家庭雪上加霜,痛批政府簡直要逼她走上絕路。
依奢侈稅規定,自持有房屋時間計算,未滿1年即售出,課交易金額15%,2年內則課10%。
若屬自宅,則不必課稅;但房仲業者統計,新法甫上路時,無辜被課奢侈稅的案例不少,
每月少說有4、5筆「受災戶」。
受贈未滿1年脫手
47歲的惠如說,11年前和丈夫離婚後,協議將房子讓給母女同住。期間前夫將800萬元的
房子增貸至1200萬元,最後他自己卻付不出來,打算賣掉脫手。由於房子是她和女兒的共
同記憶,想盡力保留,因此3年前和前夫協議,將房子贈與給女兒小雅(化名)。
惠如剛接手時,每月還要繳近6萬元房貸,她本想咬緊牙關忍一忍,至少還有間房子。但
因先前做生意失敗,負債300、400萬元,實在撐不下去,所以房子持有不到1年即賣出,
盼日子好過一些。
當時坐落在新北市中和4號公園附近約40坪的房子,惠如賣了1450萬元,還清房子貸款與
部分債務後,賣屋的錢也所剩無幾了。
然而去年2月,她收到國稅局稅單,指因違反奢侈稅,必須課以210萬元稅金,惠如當下相
當錯愕,向國稅局申請複查,國稅局回覆指出,因受贈未滿1年脫手,加上期間房子有公
司營業登記,不是自住,所以仍須課稅。
提訴願先繳百萬元
惠如表示,雖向國稅局提出證明,地址雖讓友人登記為營業場所,但根本沒有營業事實,
還是遭駁回;因複查遭駁回就得訴願,但訴願要繳稅金的50%當保證金,這幾年她無法正
常工作,收入不穩定,根本繳不出100萬保證金,所以國稅局凍結了她的戶頭。
惠如痛訴,根本無力償還奢侈稅,好幾回都想了結生命,甚至近1年都要吃鎮定劑才能入
睡,認為政府一直逼她走上絕路。
惠如曾向民進黨立委林岱樺陳情,林岱樺與國稅局協調時,就連國稅局官員都坦言,奢侈
稅課到窮人的案例不只1個,足以證明法規瑕疵。而林也批評,窮人賣房就是為了應急,
奢侈稅原意也是要課炒房大戶,卻因法規疏漏讓窮人遭殃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若是持有房屋2年內就出售,一定要先確認本人
戶口是否在內,而且絕不能有營業登記,這樣才不會被課奢侈稅。
徐佳馨建議,若不知是否有公司行號登記在戶籍地址,賣屋前可請代書或房仲發函給國稅
局,請他們回函確認到底會不會被課,多一層保障,否則事後訴願恐不易成功。
投機客能成功避稅
不過徐佳馨也坦承,一般民眾對法規根本不了解,很容易出現無辜被課稅的情形,反倒是
投機客都能技巧性避稅,比如將買賣合約打在2年期滿後,「富人有心要逃都有辦法」。
如何確認自己不會被課奢侈稅
◎確認是否持有不動產超過2年
◎若持有2年內要賣
.確認是否為自宅,且戶籍登記在內
.確認是否曾讓公司行號登記為營業場所,若為營業場所,就會被課奢侈稅
◎以上若難以確認,可請房仲、代書發函給國稅局要求確認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http://ppt.cc/2G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