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ris7 (喉頭一甜)
2014-07-14 13:10:49找16歲少年性交易無罪? 男誤解法條虧大了
蘋果
真是誤會大了!
彰化縣一名32歲張姓男子曾因與13歲少年嘿咻被判緩刑,
之後他誤認只要和年滿16歲的人嘿咻又沒事,
於是在同志網找了1位16歲的少年援交,結果又被起訴,
他雖辯稱:「律師說只要與16歲的人嘿咻就不會有罪」,
台中高分院指張男對法律規定一知半解,
因為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與未滿18歲的人性交易還是有罪,
因此判張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而張男之前的緩刑將被撤銷。
去年6月,一名15歲少年在「男同志聊天網」刊登「彰化16學生想賺外快」,
張男花了2千元與少年相約在汽車旅館援交,事後網路警察於路巡邏時查獲少年援交,
並循線查獲張男曾與少年性交易,
張男辯稱2人見面就嘿咻,沒談到年齡,以為少年己16歲,
少年也稱,再過5個月就滿16歲,但講15歲年紀太小,
比較少人會交易,講16歲交易成功機率比較大。
法官相信張男被少年謊報的年齡所騙,但告訴張男即便與16歲的少年性交易,一樣犯罪,
張男驚惶不敢相信,辯稱前年3月他和13歲少年嘿咻被判刑2年,緩刑5年,
「我一直以為只要與年滿16歲的人嘿咻就沒罪,當時的律師也是這樣跟我說,
這次我才找年滿16歲的。」
法官認為,張男對法條規定一知半解,可能是律師說明簡略、或張男對律師的解說誤解,
也有可能是律師忽略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
導致張男不知與未滿18歲的人性交易也構成犯罪,
張男的辯詞只能證明,他被15歲少年謊報16歲所騙,但與未滿18歲少年性交易仍有罪,
恐怕連其前案的緩刑都得撤銷。(許淑惠/台中報導)
http://ppt.cc/e8UZ
作者:
plok1 (秋水)
2014-07-14 13:11:00所以試紙會變成甚麼顏色?
作者:
lucifax (虎爺:犬科動物給我滾開)
2014-07-14 13:11:00為什麼一定要去插男孩子的肛門?樓下說說看
作者:
l42857 (~.~)
2014-07-14 13:12:00因為這麼可愛的人一定是男孩子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7-14 13:13:00蛤? 跟幾歲性交易是無罪的?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7-14 13:14:00性交易這件事情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只是跟
作者:
QUIBECK (☆榮舞衣子大好き☆)
2014-07-14 13:15:00安裝ADSL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4-07-14 13:15:00所以沒交易就沒罪囉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7-14 13:16:00只是跟十八歲以下男女 性交易 會被當作犯罪
作者:
whccpl (喵派)
2014-07-14 13:17:00jay板ㄧ堆約x文 不意外
作者:
silv31 (silver)
2014-07-14 13:17:00XDDDDD
作者: touchbird (新竹彭于晏) 2014-07-14 13:18:00
其實很多人都被律師婊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4-07-14 13:19:00小屁孩屁股都擦不乾淨耶
作者: dimmy1001 (笨狼) 2014-07-14 13:19:00
超北七XDDDDDDD
作者:
proman614 (éµç›¤é”人)
2014-07-14 13:23:00甲甲不意外阿
作者:
mew2 (sea bird 2)
2014-07-14 13:24:00甲甲不意外
作者:
kabor 2014-07-14 13:25:00小男孩真的可愛很多,所以希望都生男孩
作者:
dacapo (Dacapo)
2014-07-14 13:25:00真他媽天才
作者:
www8787 (進擊derLoser®)
2014-07-14 13:26:00不要付錢 父母同意 就沒罪
作者:
fr373969 (Brian)
2014-07-14 13:26:00被政府表了,有性專區就沒這問題
作者:
CYO414 (你說的都對)
2014-07-14 13:28:00甲甲不意外 噁
作者: kenro 2014-07-14 13:30:00
愛吃幼齒的甲甲
作者: drigo 2014-07-14 13:32:00
他可能碰到PTT上的鍵盤律師了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4-07-14 13:35:00不要交易啊,不能真心甲甲嗎
作者:
panex0845 (胖克æ€)
2014-07-14 13:47:00UCCU
作者:
OOQ (..............)
2014-07-14 13:58:00所以玩完了屁眼,不給錢就沒事了
作者:
APC ( 能搞革命 我很快樂 )
2014-07-14 14:04:00不付錢就沒事?法院認證?
作者:
Daz2005i (大å®å™¹)
2014-07-14 14:05:00小甲
作者: j68345517 (阿斗) 2014-07-14 16:32:00
X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