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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初犯全輕判 檢察官上訴
一名「嚴厲」的檢察官起訴酒駕案遇上「仁慈」的法官輕判,檢察官調出相關判決,發現法官審理的37件酒駕案,不問情節,全部判決最低刑,疑輕縱被告,且漠視酒駕修法的重懲政策,檢察官要提起上訴監督判決。
游姓男子今年3月13日凌晨在台北市市民大道、延吉街口喝2杯啤酒後騎車上路,被臨檢測得酒測值0.32毫克,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游,法官4月28日判決游最低刑度2個月,可以繳3萬元換取緩刑。
檢察官不服,利用電腦調閱承審法官歷次審理酒駕案的判決一探究竟,發現這位法官對酒駕案大多輕判輕放。
這位法官從去年7月1日到今年4月30日的10個月內,共承審64件酒駕案;64名被告中,有37人是初犯,酒測值分別從0.26到1.04毫克。不過,無論這37名被告有無駕照、無論被告駕駛車輛種類、無論有無肇事、無論肇事是撞人還是撞車,這位法官全部判他們法定最低刑的有期徒刑2個月。
此外,歷次判決還顯示,37人中,有35人被判決得緩刑,包括酒駕肇事的也受惠,他們只要繳交3萬元到8萬5000元罰金即可,緩刑率為95%。檢察官認為,法官無視涉案情節都以判最低刑,不合法理。
檢方的上訴書指出,由法官判決的統計數據顯示,他「刻意以判處最低刑度、宣告緩刑及命被告向國庫支付相較於易科罰金更少金錢之方式輕縱是類犯罪」,完全漠視刑法逐年降低酒駕處罰標準並增加處罰刑度的立法目的,因此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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