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假泡泡龍」燙傷案 醫院刊女嬰復原照自清

作者: saiya (台南中肯伯)   2014-07-15 00:04:55
※ 引述《HYL (@EVERYWHERE)》之銘言:
: 有時候想想以眼還眼的羅馬法還是不錯的,女嬰燙傷才30萬,對醫院
: 管理階層來說不痛不癢,絕不會改善設施流程,未來還是會發生類似
: 的意外。
: 賠償的費用,應該問醫院的院長、總經理、董事長及最大股東四人,
: 願意用多少錢,免去下半身泡熱60度熱水五分鐘、十七小時內不得治
: 療的災難,四人願意出的錢就是賠償的總金額
: 賠償談不攏的話,就下去浸熱水來做賠償啦~
這個賠償方法有盲點,如果這些人說我願意出1元來免去燙傷經驗,
那不就只賠7元?
稍加改善一下
1.公開徵求200名以上民眾,願意集資多少錢讓七位負責人體驗燙傷經驗
(結案前不公開總金額)
2.負責人們在集資結束之前,也提出各自願意出多少錢免除燙傷經驗
(結案前不公開總金額)
3.結案時間到,公布兩方金額大小.
4.若是民眾集資金額A高於負責人集資金額B,則賠償金=A+B,且負責人需體驗燙傷經驗
若是相反,則賠償金=A+B,但負責人免除體驗燙傷經驗
作者: leon80148 (leon)   2014-07-15 00:10:00
第一時間轉診本來就對了 誰知道他是燙傷還是泡泡龍症沒有正確的history誰會第一時間想到燙傷的診斷
作者: NiseMan (-.-a)   2014-07-15 00:11:00
我是院長絕對規定護理人員不得幫忙托嬰。全台婦產科醫院ㄧ起來規定吧!避免改天又被天兵搞到。
作者: EBVirus (洨洨積極哥)   2014-07-15 00:15:00
燙傷 http://tinyurl.com/keml7ac泡泡龍http://tinyurl.com/kabdbqf如果不是皮膚專科醫師有辦法馬上看出差別嗎
作者: NiseMan (-.-a)   2014-07-15 00:18:00
事後諸葛人人都是名醫了!!
作者: newp6p6 (Summer)   2014-07-15 00:24:00
第一告醫生...
作者: MRjk   2014-07-15 00:55:00
A+B的邏輯是啥? 你喊爽的? 為什麼不是A*B或A/B?
作者: ujp011604   2014-07-15 00:57:00
那是啥盲點 你沒看後面有說"談不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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