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YL (@EVERYWHERE)》之銘言:
: 有時候想想以眼還眼的羅馬法還是不錯的,女嬰燙傷才30萬,對醫院
: 管理階層來說不痛不癢,絕不會改善設施流程,未來還是會發生類似
: 的意外。
: 賠償的費用,應該問醫院的院長、總經理、董事長及最大股東四人,
: 願意用多少錢,免去下半身泡熱60度熱水五分鐘、十七小時內不得治
: 療的災難,四人願意出的錢就是賠償的總金額
: 賠償談不攏的話,就下去浸熱水來做賠償啦~
這個賠償方法有盲點,如果這些人說我願意出1元來免去燙傷經驗,
那不就只賠7元?
稍加改善一下
1.公開徵求200名以上民眾,願意集資多少錢讓七位負責人體驗燙傷經驗
(結案前不公開總金額)
2.負責人們在集資結束之前,也提出各自願意出多少錢免除燙傷經驗
(結案前不公開總金額)
3.結案時間到,公布兩方金額大小.
4.若是民眾集資金額A高於負責人集資金額B,則賠償金=A+B,且負責人需體驗燙傷經驗
若是相反,則賠償金=A+B,但負責人免除體驗燙傷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