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區分清楚一些法律 概念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刑法上猥褻的定義
大法官釋字第617號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
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
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
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風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簡單來講,假設女生穿著很養眼,女生看到你在注視她,她認為已經不舒服了,
有警告你不要繼續再看的動作或是意思,結果你繼續看的話,就可能會成立性騷擾。
基本上從性騷擾的定義來看幾乎都是從被騷擾人的主觀標準的感受來做客觀評價。
但刑法上的猥褻是採普通一般人的標準來看,這兩者差異主要原因還是在,
性騷擾防治法所保護的法益,還是在個人的性自主權上的性別權益,但公然猥褻或
妨害風化,保護的法益是社會上的善良風俗。
所以如果女生願意讓你欣賞她的穿著或是身材,那你就不會構成性騷擾,
反之,如果女生不願意給你看,你還色瞇瞇想看,那就會構成性騷擾。
至於女生穿著是不是構成猥褻的話,這個標準會從比較嚴格的標準去審查,
只要不到裸體,你要說構成猥褻好像都有點爭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