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xonly (QQQ)》之銘言:
: ※ 引述《adm123 (Administrator)》之銘言:
: : 針對這個新聞有一個問題耶。
: : 就是提告的話,不就等於是承認賣春嗎?
: : 在台灣,賣春已經合法了?這不是公訴罪嗎?
: : 當初這個男的,應該心裡就是這樣想的話,認定女方
: : 不敢提告而導致因賣春被抓。
: 包養跟賣淫插在那裡阿
: 感覺本質都一樣 就是金錢換砲
: 如果兩者一樣 那題告的女生自己也犯法
: 還是法律上認定兩者不同
: 包養類似一般男女交往
: 頂多有約定條件
: 反正很多男女交往也是會送禮物或是金錢資助
: 那如果男生答應要送女友包包
: 但是事後反悔 會變詐欺嗎
這種東西大概就像是便利商店的集點換贈品
如果你真的很想要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