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dersontom:別扯北捷 有火力啦 通報都慢三拍 還報遠不報近 來的警 07/21 13:23
→ andersontom:察不是捷運站旁的警察局 另外法律有過失無過失的責任 07/21 13:24
→ andersontom:北捷 不只車上按的緊急鈕沒用 通報也慢 而且通報還不 07/21 13:32
→ andersontom:準確江子翠站幾百公尺就有派出所來的警察卻是別的地方 07/21 13:34
你當檢察官白癡?
這麼大的案子當然會全盤考量 前因後果要搞清楚
這是前幾篇新聞稿的一部分
本署於事發當日獲報後,隨即指派檢察官楊景舜、陳旭華、王筱寧分赴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和平院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及亞東紀念醫院進行相驗,
且為求查明真正死因、正確判斷被告鄭捷所涉罪名及其所用手法,並於翌(22)日督同法
醫師解剖遺體確認死亡原因;另指派陳伯均檢察官就鄭捷殺人等部分加以偵辦,至輿論及
死者家屬、傷者就本件案發過程中,北捷公司、捷運警察隊應變流程是否符合標準作業流
程及人員配置是否足夠,及被害人家屬等對被告北捷公司工安處安全課課長林賢樑、行車
處行控中心主任控制員楊宗哲、江子翠站站長馮貽昌、列車司機員林明賢提出公務員廢弛
職務釀成災害、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等情,則指派蔡妍蓁檢察官負責偵辦,務求
以精緻偵查、保障人權、罰所當罰、使民眾有免於犯罪恐懼之自由為偵查目標。
經本署檢察官6次提訊被告鄭捷、訊問被害人46人次、證人24人次、實地勘驗車廂及車站
監視錄影畫面共4次、調閱相關電話申請資料4人、27線、調閱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受理暨
通報譯文、消防局出勤紀錄表、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等,另指揮司法
警察詢問被告及證人共27人次、調閱捷運站內、車廂、被告購買刀械之超市錄影監視畫面
,並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對現場、捷運列車車廂進行勘驗,據以確認被告鄭
捷行兇之詳細過程。
至被告林賢樑等4人涉案部分,經承辦檢察官訊問證人8人次、家屬及其代理人8人次,並
前往北捷公司土城機場實地勘驗捷運車廂內對講機及駕駛室監視畫面顯示情形等,復勘驗
江子翠捷運站、本次事發列車駕駛室、車廂之監視錄影畫面後,認定被告林賢樑係依北捷
公司人事規章進用之從業人員,並非刑法所稱之公務員,無構成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
成災害之餘地;且北捷公司99年起迄今每年舉辦二、三十場多重災難模擬演練,而危安事
件之形態包羅萬象,原需透過時間累積經驗,針對不同態樣之緊急危難事件擬定演練計畫
進行模擬;另被告鄭捷行兇後,16時24分41秒許被告林明賢發現有乘客按押緊急對講機,
自25分4秒起陸續向行控中心回報,並自25分21秒起觀看緊急對講機監視器畫面及其對應
之車廂監視畫面,並請求行控中心通知捷運警察、管區、救護車。
再依北捷公司處理手冊規定,若列車上疑似發生犯罪事件,以靠站停車,開啟車門為優先
選擇,並應將事故地點、狀況、人員傷亡等資訊通報行控中心;而被告楊宗哲接獲被告林
明賢通報後,於16時26分起轉知江子翠站站長至月台上車確認,復陸續通報捷運警察隊勤
務指揮中心、新北市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勤務指揮中心,至被告馮貽昌除自鄭捷步出車
廂即尾隨在後,且通報行控中心請求呼叫救護車,終至16時30分29秒與保全人員等一同制
伏鄭捷,隨即持救護箱進入車廂救護張正翰、潘碧珠等人。而經解剖之法醫研判,本件被
害人張正翰、解青雲經刀刺入體內後因有翻轉刀刃動作,刺及心臟,被害人潘碧珠主要傷
勢刺及右頸動、靜脈、出血量大,被害人李翠雲傷及之臟器最多,渠等嚴重之傷勢,縱經
及時急救,亦難挽回渠等性命,參以江子翠站之站務人員於事發第一時間確有引導救護人
員之作為,是無由推認北捷公司或被告等人有何延誤通報、送醫之過失情形;至捷運警察
隊之人員編制多寡並非北捷公司單方所得決定,保全人員則乏主動盤查可疑人士之權責,
亦難認捷運警察隊有刑事疏失,併予簽結。
檢察官都說話了 不要只會一直說北捷通報疏失
被害人家屬我就不想講了
但是北捷都賠了保險400自掏腰包160還不夠?
請問要賠多少才夠?